编者按

2025年5月10日下午,蓟门决策论坛第139期“刑事分案审理的问题与对策”,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举行。现推送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的现场发言,全文约2100字,阅读约需8分钟。

常铮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我的发言主要从刑事辩护的视角,以辩护权保障切入探讨我的看法,主要谈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分案处理出台的过程和背景。2014年由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分案处理。在十多年前,有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众多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的发挥空间非常大。控辩双方对抗性强,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力争权益。就我的个人理解,分案处理指导意见的出台,在某种情况下与当时的辩护现状、辩护律师的团结、在法庭上的对抗性是有关系的。在案件办理中,我深切感受到分案处理的规定,使得本来是一个的案件分成了多个案件,同时进行开庭、同时进行审理,给辩护权保障带来了问题。

第二个方面,分案处理所带来的问题,主要还是对辩护权的侵害,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是对发问权的侵害。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中,是根据事情进行分案的,并不是完全根据人。但分成多个案件之后,案件还是在一些事情是有交叉的,我可能需要了解在其他案件当中,某些被告人在法庭上如何就事情作出事实陈述,而不是仅仅看看卷宗上所形成的笔录。对于辩护律师来讲,分案审理时被告人都不出庭,没有发问的途径。所以我向法院申请,要求某一个事实审理过程中的被告人应该到庭来。这就涉及刚才讨论的,分案后其他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身份到底是什么,是同案被告人还是证人?我们怎么样对他进行发问?在那个案件当中我们没有实现同案的、有关联的被告人来到这个庭,但我们仍然为这一诉求据理力争。

第二是对质证权的侵害。对被告人而言,他想要跟同样涉及这个案件的相关证人或者同案人对质,对方不能到庭就没法实现。对于辩护人来讲,如何发现这个同案人所形成的这份证据、笔录存在非法取证。如果没有听过他陈述,怎么判断他这份笔录的形成在当时是真实的、自愿的,还是有了办案机关非法行为而导致笔录形成的?

第三是对阅卷权的侵害。在分案处理过程中,可能到法院只能查阅到部分卷宗,也可能会把另一案件中的部分卷宗,复制到本案件的卷宗中,但不一定是全卷。也就是说,可能有很多与之关联的同案被告人,在另外一个庭当中的口供或者证据是看不到的。当然,办案律师也会申请要求看全卷,但这是一种申请,最后同不同意是办案机关来决定的。

所以至少从发问权利、质证权利、阅卷权利方面来看,分案处理都是对辩护权的一个极大侵害。分案处理演变到后来,不仅仅针对的是涉黑涉恶案件,很多案件都可以分案,分案的理由并不是完全按照《指导意见》的前五个情形,基本上是按照第六个,即其他认为更适宜分案处理的。特别是现在有些行、受贿的案件,分案处理比较普遍。行贿人、受贿人分开处理,一般都是受贿人等行贿人判了,或者行贿人等受贿人判了,两个并不是同时的,会出现行贿人、受贿人依据对方的判决结果作为认定行为的非常重要的证据,也是很大的侵害。

我最近办理的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位国家工作人员,与没有贪污身份的老板共同进行贪污。等前面被告人判了,才会跟对方有共同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前面审理的人被判有罪,对方就必然有罪。这个案件的分案,体现了现实当中对分案制度的滥用,这种滥用从辩护视角看,最大的影响是对辩护权的严重侵害。

第三个方面,面对分案审理的对策。分案处理制度在2014年刚出台意见时大家讨论过,作为辩护律师也据理力争过或者维护权益过,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今天把这个问题拿出来谈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从解决方法上看,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该借助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在修改过程中把分案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到法律规定上。使分案处理不再是一个内部的规定,而是法律层面上的诉讼行为。而且在刑诉法修改中应当明确分案处理的具体情形,应该细化为比较明确的标准和规则,至少其他认为更适宜分案处理的这一规定最好删除。同时,如果分案分错而产生的诉讼行为怎么样去救济,对最终案件的处理结果能不能产生影响,这个很重要。这些都应该通过刑诉法修改的契机,在立法上作出变化。

第二,立法的变化要基于价值的选择,一定要考量法律规定如何在效率和公正之间抉择价值选择。就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提高效率,但也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来提高效率。同样,在分案处理当中,也不应当牺牲公正来提高效率,还是要考虑以公平公正处理案件为基础。

第三,在分案处理案件过程中,虽然现在刑诉法解释中也明确说要保证质证权和发问权。但实践中还尚未落实到位,所以在修改和完善法律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现有规则的落实,也就是对发问权、质证权和救济权的落实。对于是否分案可以在庭前会议当中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辩方有申请合并审理的权利,可以要求合并审理。检察机关认为要分案处理,但辩护人认为应该合并审理时,法院应当考量,根据案件情况来决策。同时,应当要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如果确实因为效率问题而分案,此时比如申请相关的人到庭或者进行发问、质证,包括律师申请查阅跟他相关的、另外一个分案处理案件的相关判决或者相关证据,这些权利应该得到保证。否则如果这些权利规定落空了,或者设计了而没有具体落实,分案处理制度可能还会带来对辩护权更严重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