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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招聘条件中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是否合法?|智汇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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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中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是否合法?|智汇谭法

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招聘条件中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

是否合法?

热爱美食的小梁前不久刚拿到中式烹饪师三级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她看到一家餐饮公司在招聘厨房学徒,就去面试了。但是公司拒绝为小梁安排面试,还声称已经招满了。之后,小梁在寻找其他工作时,发现这家餐饮公司仍在招人,并且应聘条件中多了一条:“仅限男性”。小梁气愤不已,决定去餐饮公司问清楚。前台反复对她说“厨房学徒就是不要女的,有厨师证也不行”“我们就是不招女工,填了招聘表也没用”等类似的话,小梁反应过来,原来餐饮公司不给面试机会,仅仅是因为她是女性。小梁一气之下,把这家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中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A. 合法

B. 不合法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B

【解析】答案是不合法。一般来说,除了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在招聘条件中注明“只限男性”“男性优先”都是不合法的。

我国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所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单纯基于性别而拒绝录用女性或是提高女性录用标准,否则就属于就业性别歧视。

那么,什么是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呢?《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写明,有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还有负重强度极高的作业。

在这个案例中,小梁应聘的职位是厨房学徒,明显不属于上述几种工种。餐饮公司以小梁的性别为由拒绝小梁,严重侵犯了小梁的平等就业权。最终,法院判决小梁胜诉。

如果你在企业招聘时,遇到类似涉嫌就业歧视的,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妇女联合会帮助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附录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文稿:区妇联

编辑:宁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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