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和溺婴

文 | 郭松义

有关溺婴的研究成果很多,我们之所以把它放到婚姻社会圈的范畴内,是因为它是从婚姻论财的现象引发出来的,与人们的婚姻行为有直接关系,而不拟作全面的阐述。

溺婴指的是婴儿一经降生就被杀害的行为,由于多是用水盆淹溺,所以通称溺,是中国以往贫苦家庭,甚至部分多子女的中等家庭中经常出现的事。

我小时就亲耳听说我的一家邻居溺婴,那邻居家的一个男孩是我平时玩耍的好伙伴。

当他母亲生第6个孩子时,他父亲嫌孩子太多,就活活地将其淹死了。

事后,当他母亲向我妈和邻居老妈们私下哭诉时,那伤痛的场面,使我这个在旁偷听者,至今难以忘怀。

据民族学者研究,杀婴在世界很多地区、很多民族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是为调节人口生产与维持生存条件间矛盾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中国,很早就有生子不育的记载,到了宋代,这样的资料更不胜枚举,其缘由大抵是贫困、逼于重税无力赡养,或为了调配资财、计产育子,强调的多为经济原因,而且女婴属于首先被溺杀的对象。

明代以后,特别到了清代,溺婴与婚嫁挂钩的记载,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笔者见识有限,但据查阅到的全国16个省份,涉及150余个府州县厅的溺婴资料中,竟有三分之一的记载在追究原因时,都提到与婚嫁亦即婚嫁论财有关。

有的资料在谈到无溺女之风时,也常常与婚嫁不厚奁连在一起。将因艰于妆奁而溺女的记载,作表汇列,见表2—2。(表格略——编者)

上列资料,当然远不完全,但足以看到,清代溺婴之严重化与嫁娶中奢侈之风的升温蔓延有着重要的关系。这也是我国自中明以降。民间溺婴潮流中一个新动向。列表显示,因不堪嫁娶负担而溺婴的,不仅仅限于贫苦家庭,有不少是中产之户,甚至还有少数富有者。在某种情况下,中产之家似乎比下等贫苦大众更难自拔。因为对于众多的赤贫者,既然男方无聘金可出,女方又置办不了如许妆奁,也就不去作此设想了。可中等人家不行,面对论财之风,凭着尚有些许家产,在男方不能不娶,女方又不能不嫁,只好咬紧牙关,拼命挣扎,最后虽然成了亲,却大伤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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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问题,婚嫁婚嫁,有娶有嫁,这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家娶妻要出聘礼,女家则有随嫁妆奁,双方都有花费,为什么女方总觉得不合算,非要溺女以求解脱呢?

正如有人所说:

父母抚女较育男尤为艰辛繁苦,长则以之归人,彼自有夫家以食以衣,何必更用财资送至男家;娶人之女以为内助、延似续得利已多,又何可更望女家之资送。

本来把女儿抚养大了却要出嫁,已经够吃亏的了,再要搭上妆奁,就更心存抵触。

然而在重嫁之风中,女家的付出常常还要更多。有的地方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甚至有“男家之费什一,女家之费什九”的说法。

安徽汪士铎因一连生了5个女儿,使他整日忧心忡忡,后来家道日渐优裕,可一想要把5个女儿嫁出去,须花大笔嫁妆钱,仍吓得连看病吃药都得节省着来。

著名学者翁叔元,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时,长女17岁,将行嫁,因家穷不能办妆奁,暗自心急如焚。

好不容易挨过一关,次女业已22岁,属大龄待嫁女,于是再勉治荆布,让瞿姓女婿入赘翁家,才算解脱窘境。广西武缘县(今武鸣区)有个叫黄鹤潭的穷贡生,写了篇《岭山婚姻纪俗》的小诗共十六首,其中有一首说:

嫁女曾经百计图,又来向我索盘盂。家逢贼入真堪笑(邑人生女谓之贼入家),顿使爷娘长物无(子媳分爨,外家送锅碗器用等物,谓之送家资)。

按照黄鹤潭的说法,把女儿养大出了嫁,责任也未完成,因为逢到像分家之类,还要向娘家索取,以致人们把生女儿叫作“贼入家”。广东石湾《太原霍氏仲房世祖晚节公家箴》中,也有这么一段话:

俗谚有九女十贼之言,实不诬也。吾今生女最多,乃由乎命,非敢怨也。

霍公虽没有因生女多而溺婴,但直叹命苦。

可见人们讳忌生女、养女,乃是根深蒂固的看法。

另有人把女儿向父母索取,列举得更加仔细:从许嫁办妆奁起,出嫁后有三朝、满月、令节新年、家属生日,娘家都要有馈赠;然后怀孕有催生礼,生育后弥月、周岁、上学,也少不了要赠送;再就是前面说的女婿分家的索取,女儿归宁私取母家所有,携之而归;等等,真是数不尽的应付。难怪有人把生女儿叫作“生赔钱货”。正是此种习俗、此种观念支配下,人们溺婴,怎么会不首先选择溺女婴下手?

在清代,尽管因婚嫁重财而溺婴的事闹得沸沸扬扬,但是造成溺婴的主要原因,恐怕还是贫穷,至少对大批下层百姓是这样。

康熙时曾在直隶、山东等省做过多任地方官的黄六鸿,在《禁溺女文》中谈到溺婴缘由时就说:

盖因贫不能自赡,而又乳哺以妨力作,襁褓以费营求,故与其为一以累二,毋宁存老而弃小。

本来连养活自己都很困难,偏偏再添上个小孩,既妨碍夫妻力作糊口的机会,还要再花费一笔开支养活小的,如其因一人而拖累二人,那只有保住大人而弃小儿于不顾了。

生活所迫,实出无奈。应该说,这样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而且众多的史料也揭示了这一点:

贫生女,难于抚养;

或因口食不给而溺之;

小户生子繁多,不能养赡者,即行抛弃。

以上等等,说的都是同一种道理。

有的农村,还把溺婴与耕地不足勾连在一起,浙江台州府,“庶而不富,生齿日繁,人浮于地,田不敷种,溺婴之风亦盛”。

湖南凤凰、永绥(今花垣县)、乾州(今吉首市)等厅,设军丁屯田,其中有记名屯丁数千名,至道光时,“皆无可耕之田,致有生育男女,溺弃不顾者”。

对于由此缘故而溺婴者,就不限于女婴了。山西荣河县,“溺女之习,合邑皆然,近时更有溺男者,草芥人命,莫此为甚”。

在两湖不少地方,也是不但溺女,而且溺男。因为不管是男是女,生下来都要吃饭,幼时要靠父母养活,其困难程度是相等的。

不过,在同样贫而艰食的条件下,人们还是贵男贱女。

所以在溺婴中,亦以溺女婴为最普遍。这一点连西方耶稣会传教士也看得十分清楚:

经常有的中国人无力养活一大家子,如果见生下来的是女婴,就要接生婆立即把新生女婴溺死。

这些被无情的父母夺去她们短促生命的女婴,就在同一盆水中得到了永生(死了)。

溺婴首先选择女婴,亦与中国传统宗法制中男子占有主导有关:

首先是继嗣,承先祭祖乃是男子的责任。

其次是承袭家产,无子有女者,虽其所生,却无继承权。

此外也与生产劳动中,男子具有顶梁柱的作用不无关系。所谓男子主于外,女子主于内。

妇女最多起配角、追随者的作用。从得到更多劳动力的目的出发,人们也偏爱于男婴。同治《利川县志》中有这么一段话:

承平日久,生齿日繁,虽幽岩邃谷,亦筑室其下,峻岭高原,亦耕种其上,可谓地无遗利,人无遗力矣!地无遗利,人无遗力,故贫家小户生男则喜,生女则悲,以虑日后之遣嫁也,以故至今溺女者比比,此风莫能挽。

在如此艰苦的生产条件下,只有男子尽力劳动,才能养活自己、养活家庭,靠女子根本无法解决。

注重实际的小民,在排除妇女作为完整的劳动力后,用简单的产入产出法计算经济账,然后得出了生女不能留的结论。

如此等等,说明溺女有着更深广的原因。由婚嫁重财导致的溺婴,充其量不过是理由之一。安徽《广德州志》的一位作者说:

溺女,旧有其风。询之州人,大半亟望生男者为之,未必预为奁饰计。这话虽不完全,但确实说出了其中的某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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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婚嫁论财,只是众多溺婴理由中的一个,为什么在清代的舆论中,会鼓噪得如此厉害呢?

道理很简单,在甚嚣尘上的婚嫁论财中,人们一方面无法摆脱潮流的驱使,甚至不自觉地争先恐后地往前凑。

可另一方面,很多人又厌恶、诅咒这种做法,并把一腔怒气发泄在女儿头上,同时也为溺婴寻找出一个新的口实。

由于婚姻论财触动最深的是那些中等和少数上等偏下家庭的利益,这些人中不少是贡监生员之类的知识分子,他们利用笔杆子加以渲染,一吐为快,表达对婚嫁论财之风的无奈和不满。

从我掌握的资料来看,溺婴之俗,北方仅陕西、山西较为严重,总的不如南方普遍,而南方又以福建、浙江、江西、广东为最盛。

这里既是自宋明以降,民间溺婴记载最多的地区,同时也是明中叶后婚嫁论财之风最盛之处。

为了制止这种残酷的溺婴行为,一些关心民生的官员曾不断出示禁劝。

清朝皇帝从顺治帝福临起,接着像康熙帝玄烨、乾隆帝弘历、嘉庆帝颙琰,直至同治帝载淳、光绪帝载湉,都曾下诏严禁。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因江西按察使欧阳永琦的奏请,礼部等衙门还专门议定了溺女治罪专款。

不少家族在族谱的宗规、族范、家训中,亦明示严禁溺女,甚至连民间流传的宝卷、善书中,也有劝诫溺女的篇章。

此外,政府还用设立育婴堂收容弃婴和限制婚嫁搞铺张等办法,以抑制溺婴行为。仅从官方和民间的众多反应中,即可以看到,清代的溺婴势头,实际上在扩大、蔓延。

清代溺婴,尽管主要不是由婚嫁论财造成的,但它对正常的男女婚嫁,确实起了很大的干扰作用。

本来,自然界的造物安排,男女出生率是大体相等的,可大量溺杀女婴,以及其他缘故,使男女性别比例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康熙时,浙江龙游县女子人口,竟不及男子三分之一,以致有“女之居于人间,如星辰之稀”湖南桂东县男多于女十之七的说法。

江西广信府所生女婴十之三四遭到淹溺,故男多于女十有三四。据光绪《孝感县志》的记载,该县由于一位姓张知县的出色工作,三年里竟使上万个女婴免受浸淹之灾。

三年万把人,一年就有3300来人。这对一个只有十几万人口的中等县份,算是不小的数目了。

社会上男多女少的结果,必然出现新的婚配困难,相当一部分男子。因为找不到妻子而鳏居终身。

很多资料记载了这一点:

江西广信府:“有子无媳,三十不婚,鳏旷成群”;

又:新昌县(今宜丰县):“溺女之风渐炽,而鳏旷多;

浙江汤溪县:“民多不举女,而伉俪为难;

湖北蒲圻县:“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

湖南岳州府:“民俗溺女,下户多垂老无妻。

在大批鳏旷者中,主要是无产少业的贫苦者。有人到福建做官,见南平、顺昌等地贫家男子有年逾40—50岁还孑然一身,询问之后,才知道因为溺女,女少难聘之故。

在贵州,也由于溺婴,女少男多,促使有人到异地联姻,然所费甚多,无力者不敢问津,只好背着家门绝嗣的包袱,做个光棍汉。

婚嫁论财,给本来就不愿生育女儿的人家添了一把火,造成溺婴的更加泛滥,而溺婴的增加,又给婚嫁带来了新的问题。

浙江永嘉县,早在明嘉靖、隆庆之际,已有人对溺婴所造成的“十人之中,八无家室,生育鲜寡,民物渐稀”的局面,表示深切的忧虑。

到了清代,更有渐增之势。所以有人说:

女溺则愈少,少则愈贵而骄。大家媵侍无制,虐杀无忌。且耕男事也,织女事也,北方之人乃女而耕,今南方则男而织矣。故女愈逸而愈骄。

从这种不断的呼吁中,说明溺婴对男女的择偶婚嫁,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已形成恶性循环,难以走出怪圈了。

清代童养媳的大量出现,以及夺寡、抢醮、租妻、典妻等情况的层出不穷,应该说与溺婴造成的婚娶困难。有着重要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