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夏季防溺水须坚守“生命至上”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图中强调的溺水“六不准”原则既是安全规范,也是避免法律纠纷的重要前提。青少年儿童因安全意识不足,成为溺水事故高危群体,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管,学校需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公众需自觉远离危险水域。

① 监护人责任:若未成年人溺水,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 管理者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救生设备或安排专人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任: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发生溺水的,学校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若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④ 同伴责任:虽然同伴无法定救助义务,但是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呼救或隐瞒实情的,可能会因延误救援而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不仅是事后追责的依据,更是事前预防的指引,唯有全社会共同重视,才能避免悲剧发生。

来源: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