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一则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中的奔驰车女司机侯某某被行拘5日,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该决定书直接写明了涉事双方的车牌号,同时,还公布了发帖网友李先生的真实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直至8月6日中午,更改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将两人的车牌号以及李先生的真实姓名隐去。

搞笑的是,更改后的处罚决定书有一句话,还用了两个句号。

很多博主质疑:违法的亮证女,姓名用代称,曝光问题平头哥,车牌号、姓名被一字不落地公开,不相信是“失误”,倒像是“故意”,是变相报复平头哥。

我是不赞同这般猜测的,因为他们的这个操作,恰好让之前的所有离谱操作都有了具体答案——原来,他们的水平是真的菜啊!

——用“正规语言”表达,是“专业水准和法治意识,真的堪忧!”

面对平头哥的报案“不予受理”,面对亮证女的报警“半夜上门”,面对媒体人的追问“电话坏了”……这些行为都不像是接受正规培训过,暴露出很多短板,估计全系统都应该加强学习教育。

就连对外公示的正式法律文书,都能公然漠视最基本的隐私保护条款,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已不是一句轻飘飘的“失误”可以搪塞,而是制度刚性约束失灵、执法规范形同虚设的必然结果。

但他们中间也还是有高人的,否则那么明显的事件,最后能圆出一个“全程合法合规”、是一个“800米乡亲”的误会出来,着实让人钦佩有加。

只可惜,这份“智慧”似乎并没有应用在秉公执法、服务群众上,而是悉数消耗在事后修补形象、寻找托词上。

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件小事,在某些人共同的离谱操作下成为公共事件,让不少人平白无辜地卷了进去。

比如某公众号的留言处,点赞最高的是针对“晚上陪着侯某某上门的人”“要求删贴的人”以及“派出所”有什么处理——显然人们并不满意他们仅被“批评教育”,甚至连这个也不会有(因为程序合规嘛,怎么批评教育?)

然而稍显遗憾的是,这几条留言很快消失不见了。

当然,按照惯例,相关负责人挨顿臭骂是跑不了的,严重的话,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考核等次和奖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被这个“神通广大的贵妇人”害得可不轻。唯一的“好处”可能是写对照检查材料时,终于有真实案例支撑了。

总之,我们不能因为个体素质来评判整体能力,但个人行为真的能影响整体形象。希望他们真的能以此为鉴、深刻反思、提高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彻底告别那些“低级错误”和“离谱操作”,慢慢修复被一次次消耗的公信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