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我省对《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食堂(含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
确保每餐均有校领导与学生共同用餐
强化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对区域外的流动摊贩应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检查督促食品摊贩遵守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学校校长应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
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月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1位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费用可由学校统筹解决或自行支付),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费用自理)。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总监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领导担任。学校须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食堂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用餐需求的学校应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民族食堂(民族窗口)。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鼓励支持学校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管理团队进行食堂管理。
学校食堂应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配备专用的留样冰箱,落实“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留样管理。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
定期开展自查 保证食品可追溯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台账。
学校食堂内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学校食堂应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查看和监督。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应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建立食材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区的学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购大宗食材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同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
学校规模较小或地处偏远农村等条件受限的,教育部门可自行探索适合学校食堂采购管理的模式,确保可追溯。
学校应建立食材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学校应规范采购食品原料查验制度。
建立消费留痕制度 食堂饭菜明码标价
建立消费留痕制度。实行分餐制的学校食堂可按月收取餐费;实行自助制的学校食堂,可采取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要保留师生用餐和缴费记录。
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
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并及时缴存食堂银行账户;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及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
定期公示相关信息 接受师生家长监督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学校食堂财务收支、食品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食品安全检查问题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的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2)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3)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4)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5)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6)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 龙头新闻·生活报实习生:徐硕;记者:吕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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