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有效遏制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等
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辖区生态资源安全。
近日,科尔沁分局环食药侦大队
连续破获了两起非法狩猎案件。
01
案件一
近日,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
辖区居民齐某有猎捕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
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同日,齐某到案接受讯问,
对自己使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在齐某家中查获涉案粘网一张,鸟类五只,
普通鸟笼三个,打笼一个。
经鉴定,涉案的五只鸟类为
普通朱雀、煤山雀及黄雀,
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目前,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案件二
近日,环食药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
发现一条非法狩猎线索,随即开展侦查。
环食药侦大队联合森林公安派出所
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新抓获,
现场扣押捕鸟网一张,诱鸟器一个,
打笼等工具十个,查获鸟类十只。
经专业机构鉴定,
涉案的十只鸟类为黄雀和朱雀,
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犯罪嫌疑人张某新
对其非法狩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已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狩猎行为
严重损害野生动物资源
威胁生态安全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坚决捍卫生态环境法治红线
广大群众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来源 │平安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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