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享一段话:

实际上,你想逃离的,恰恰是你需要接纳的;你害怕的,恰恰是你该面对的;你忽略的,恰恰是你该听见的。

——《你在逃避什么》

今天的文章,这个案件我不知道适不适合写。这几天的文章涉及到法律,霸凌这一块的几乎无法存活,而写文章最犯忌的就是违规,我也一样,一天有时候写几篇,对这一块尤为注意。

但这件事,昨天看到,到今天,如果不写出来,按照我当下的心境今天是无法再写文章的了。

90后医生与两未成年网友发生性关系,一审判刑8年提起上诉,然后检察官的父亲担任辩护人,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起案件的脉络并不复杂,就是这位已经过了三十岁的男子,还是一名医生,然后在网上搜寻猎物,加小女孩社交账号,然后将两个未满14岁的少女被她分别带到酒店实施强奸。

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过去的上半年,可以看到一些典型的案例,譬如三起典型的与未满十四周岁女娃发生关系的案件,都被判处了死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而在这三起典型的案件中,也可以看到犯罪分子找寻猎物的手法其实和湖南的这位医生差不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再早一点,我记得当时写灰产的时候,上海有一个典型的案例,男子在网上诱惑幼女,还没有实质性的强奸,只是属于隔空猥亵,便被判刑十年,这个案件还上了最高检的典型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看上面的这些案例,再看一眼湖南这位医生的案例,其实性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而且湖南这位医生的案件还有几个比较值得探讨的点:

一是,判决书上显示,2022年1月,刘某赟与廖某某在网上结识为网友后,两人聊天暧昧。2022年8月2日、27日,2023年6月17日,刘某赟与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发生了性关系(共三次)。

三次其实是属于多次性侵幼女,案件的性质属于较重情节。

二是,另一个被害人的细节描述是:

“本案的被害人来某某,案发时是江华县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9月21日傍晚,来某某放学回家后离家外出,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回家。后来,来某某的母亲从女儿的QQ聊天记录中,发现一名男子给女儿发暧昧信息,还发来酒店定位。9月28日,来某某由母亲带着到江华县公安局报案。来某某陈述称,9月21日晚,她与一名网上认识的男子在酒店发生了性关系。10月2日,警方传唤了刘某赟。在审讯中,刘某赟承认其与来某某在酒店房间过夜,但称两人着衣分床而睡,并未发生性关系。”

这个供述有两个点,一是受害幼女为在校中学生,情节上也较重,其次,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在量刑上属于不认罪悔罪。

这些情节在正常的量刑上,法院判决的时候都是应该从重处理的。

类似的案件,以前的裁判文书网上很多,诸如某地男子出差,网上招嫖,结果对方是未满14岁的幼女,这个男子不知道,但最终法院还是按照强奸罪判刑了他十年。因为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最低量刑就是这个标准。当时这个案件的争议便是你说你不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岁,但对方在外部的特征上并不符合成年人的长相。

那么你即便是招嫖,判刑也是十年。

永州的这个案件从一开始量刑上就让步很多了,多次性侵幼女,性侵两名幼女只是判刑八年,不知道法院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尤其是二审,在检察院工作的父亲担任辩护人后,法院又以没有胁迫和恐吓,犯罪过程未使用暴力的借口减掉2年。我个人的理解是,这个借口是不成立的,因为自始至终法律的标准就在这里,无论是不是暴力和自愿都按照强奸罪处理,那么在这里暴力以及不使用暴力的说辞是不能成立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后,这个案件我再说两点:

一是,虽然在程序上,一个负责刑事的高级检察官父亲,虽然也能因为种种条件担任监护人近亲属的辩护人,但说实话,你在这个系统又是一个市,关系是千丝万缕的。我再说白了,这样的关系和职位摆在这里,法律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如果是普通人遭遇这样的案件,三次性侵一个幼女,性侵多名幼女的事实下,可以说即便是再幸运,这个判决也是最轻的量刑。

也所以,需要叩问的一句是,此次改判减轻两年检察官父亲在这场案件中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二是,最后我不是在评价法律,但还是想说,法律需要公正,如果法律因为身份的地位的不同,屡屡出现不同的标准,那么法律的威严将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