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圈始终被人诟病,始终都存在着乱象,但就是无法纠正。演艺圈出现了劣迹艺人,是很多投资者不愿意看到的。有了劣迹艺人,影视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被下架处理。
投资人投巨资拍摄影视剧,本来顺风顺水,却因为其中一个艺人出现了问题,不是吸毒就是嫖娼,被公安机关调查之后,这样的影视剧就等于出了问题。有关部门规定,影视剧不能用劣迹艺人,以免造成恶劣的影响。影视圈的艺人收入很高,甚至高得令人咋舌。比科学家收入还要高。一些艺人本身成为投资者,也就成了地地道道的资本家。有一个草根出身的艺人,成为明星大咖,也成为导演和投资人,曾经因为离婚案闹得沸沸扬扬。正是因为离婚案,人们才知道他的财产有多少,只是国内的演艺公司就有五六个,国外有好几处房产,国内的现金上亿元。还有一个靠睡觉出名的女明星,被罚款七八亿,居然轻松掏出那点钱,而她给演艺公司的员工发年终奖的时候,每个员工发了一套房子,而且这套房子在一线大城市,可见她的收入有多么高。演艺明星有很多粉丝,会成为时尚的代表。很多人模仿他们穿衣打扮,模仿他们的做派,把他们看成是偶像,有的还要为偶像打榜,为偶像买生日礼物等等。明星艺人要运作粉丝经济,不仅在社交平台拥有很多粉丝,靠粉丝打赏,每天收获颇多,而且经常演戏,靠演戏挣很多钱。有的明星签订阴阳合同,表面上挣钱不多,实际上收入颇多。
演艺明星的交往并不是简单的交往,而是资本的融合。不管是演艺明星的过生日还是结婚,都会邀请很多其他的演艺明星参与,只是随份子就让人看着咋舌,就更别提依靠过生日或结婚代言的广告费了,更是天价。曾经有两个演艺明星结婚,只是代言的广告费就多达十几亿。这样的婚礼是豪华的婚礼,普通人根本难以望其项背,总是羡慕他们。但过了几年他们就离婚了,等于实现了资产分拆,男女都成了大资本家,也成了投资人。明星艺人不能有任何劣迹,或者说他们有劣迹,但没有公开,就不算有。就好像贪官污吏贪污腐败一样,没有被发现,没有公开,就不算有这种行为。只有被发现了,被公开了,才会被法律惩罚。明星艺人也是如此,一旦出现了劣迹,被公开了,就很可能遭到影视圈的集体封杀,就像自媒体平台一样,一旦有人说了错话,或者用了一些所谓的违禁词,就有可能被封号。影视圈对待劣迹艺人零容忍的态度令人敬佩,但同时要注意依法办事,要注意投资人的利益。倘若影视剧用了很多明星,拍了一半之后,里面出现了劣迹艺人,事情也被公开了,那么导演就得赶快换掉这个劣迹艺人,怕观众接受不了,就要改动情节,让演艺新人代替劣迹艺人,或者要其他的演艺明星代替劣迹艺人,不能让“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劣迹艺人被替换,投资人要承担这样的风险。倘若一部影视剧拍完了,演员中出现了劣迹艺人,而这部影视剧正在公映,很多观众因为厌恶劣迹艺人,都不去看这个作品,收视率很差,点击率也不高,投资方亏本,那么这就是一种正常的市场风险,投资方要承担损失。倘若影视剧里出现了劣迹艺人,投资方还不知道怎么回事,这部影视剧就被下架处理了,投资方申诉也没有回信,那么这就不是正常的市场风险,而是一种影视圈的封杀行为,或者说是影视平台的封杀行为,就好像自媒体平台封杀作者的作品甚至封号处理一样,总是拿出一篇大而无当的说明,让作者来观看,但具体哪些内容引发了平台的处理机制,作者就不得而知了。劣迹艺人的生活不受投资方控制,属于个人的私生活,甚至不能被监视。即便一些狗仔队经常拍摄艺人到酒店出双入对的情况,拍摄艺人到酒吧喝酒的情况,拍摄艺人到迪厅跳舞的情况,公布出来,也并不能完全证明艺人的道德品质败坏。虽然影视圈的女艺人和一些男艺人经常同居,甚至变换不同的异性同居,有的还和导演睡觉,已经形成某种潜规则,只要不被公开,就算是没有,而这些也不算劣迹。男艺人嫖娼、吸毒、打架斗殴,和不同的女人同居,生下孩子不管,还被女人告上法庭,就算是劣迹艺人。女人和不同的男人同居,有的还和不同的男人结婚,却并不算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叫劣迹。倘若女艺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参与一些项目的腐败运作,就算是劣迹艺人了。
有些艺人只是说了过头话,或者说了不恰当言论,就被定义为劣迹艺人。当然这种定义的权力掌握在权力系统手中,导演是不能定义的,投资方也不能定义。就好像自媒体平台定义作者一样,说某个作者的作品涉及不正当言论,就可以封杀这样的作品,甚至封禁作者的账号。可是某些广告语中违禁词多如牛毛,有增无减,却不会遭到封禁,主要还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思想起了作用。广告可以带来收益,哪怕有一些违禁词,也可以被权力系统放过,被资本巧妙运作。而劣迹艺人一旦出现,就很难翻身,会被有关部门封禁,他参与演出的影视剧会有大的改动,甚至根本无法播出,投资方就只能自认倒霉。按理说,封禁劣迹艺人是应该的,但应该依法办事,并不能因为一个劣迹艺人而封禁整个影视剧。可以让影视剧做出调整,让其他艺人代替劣迹艺人,或者用人工智能技术换脸,不让劣迹艺人的脸出现,就可以让影视剧持续播出。不然随意挥舞封禁的大棒,就很可能让投资方血本无归。倘若权力系统能够规范艺人的言行,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就可以禁止劣迹艺人的出现,但同样要依法办事,当然也就不能完全规范了。
既然劣迹艺人出现是常有的事,那么有关部门就应该规范艺人的言行,让艺人自觉,维护自身的尊严,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等于给投资方省钱了。拍摄影视剧的时候,投资方要和艺人签订有关道德风尚的合同,一旦拍摄影视剧的艺人出现斑斑劣迹,一人就要赔偿整个影视剧投资方的损失,实现艺人利益和投资方利益的捆绑。不然艺人出现了劣迹,就很可能让整个剧组遭受巨大的打击,让投资方欲哭无泪,而封杀影视剧的有关部门却不用和投资方商量,直接封禁,似乎在依法办事,投资方也就没办法申诉了。投资方应该承担影视剧的损失,但有关部门一定要依法办事,艺人也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不能只靠自觉,还应该靠法律约束,靠合同约束,靠制度约束。不然,只会一片乱象,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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