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要受处罚吗?
未成年人需要对哪些犯罪承担刑责?
未成年人违法,会被拘留吗?
这些问题,你是否了解呢?
本期,检察官带你一起学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如何界定?
①16周岁以上:应对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②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置?
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未达上述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免责金牌”,但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明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赔偿损失、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同时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而不是“一放了之”。因此“孩子小,不懂事”等托辞,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万能借口。
未成年人治安违法
将不再一律免拘!
2025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一年之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该规定的出台改变了以往部分未成年人利用不执行拘留条款反复作案、难以有效约束的局面。在此,提醒心存侥幸的未成年人及时收手,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条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③《治安管理处罚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每个家庭的核心利益,需要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协同发力,在此也提醒广大家长,要尽到孩子健康成长第一责任人的监护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筑牢安全屏障,尽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茶乡检韵、未检闽e站·安溪刺桐花团队
编辑 :尤逸群
一审:尤逸群 | 二审:黄种成 | 三审: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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