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这个9月1号开启“全民社保”,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所有不交社保的协定通通认定为无效。这事儿大家应该都听说了吧?我都没想到这事儿能这么热闹。
那会不会对劳动市场产生天大的影响?
先抛结论:不可能,因为这事儿传的就是一个误读。那这个误读到底是从哪来的?最高法8月1号明确官宣,说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协定均为无效。
那确实这是最高法发的一个法律解释,但这可并不是什么新闻或者说新规,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也并不是这次最高法官宣以后才确立的。
咱们首次强制性要求给员工设社保,最早可是在1995年《劳动法》那时候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当时有两个重点:第一个就是必须得上,第二个就是覆盖所有的用人单位,或者说企业。
随后第二个关键节点就是2008年1月1号的时候,《劳动合同法》生效,把社保列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保,都要付双倍的工资加赔偿。再随后2011年,《社保法》把五险全部都“锁死”了。
23年以后,税收更加严格,不缴或者说停缴的法律代价也就再次升级。所以这次最高法的官宣,并没有一个实质性的改变社保的要求范围,只不过是再次升级了这个违法的成本,整个的社保规则也并没有任何的改变。
那问题就来了,那是不是这个官宣就等于宣了个寂寞?也不是。这次主要强调的是不缴社保的任何协议都无效。此前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跟员工商量好了,员工自己也同意不交社保,这就叫你情我愿。
虽然这也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处罚上,各地判定的标准和力度是不一样的。而且很多员工也是图眼前的这点利益,确实也不愿意去缴纳这个社保。所以这次最高法官宣以后,不用管员工愿意不愿意了,只要没缴社保,都是违法行为,这就统一了一个标准,再次升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而且未来,不排除也会对个人追加责任。
然后再说一下这个传言所说的“全民社保”。那这个也是无稽之谈,目前咱们的社保就两种,一种是职工社保,另一个就是老人跟小孩的,那个叫“一老一小”。
这次最高法解释针对的就是在职员工,根本就没涉及到这个“一老一小”。“一老一小”一直也是自愿缴纳的,而不是强制的。所以啊,强制要求“全民社保”的说法,实际上是一个以讹传讹。
综上所述。
第一,这事也不是新闻,而是强调执行旧有的规定;
第二个,范围也没扩大,那新的影响当然也就有限了。
针对这个企业给员工交社保吃力的情况,实际上从2022年开始就陆续有政策来缓解了,主要是通过少缴、延迟缴、财政返还给企业,降低他们的社保压力。
针对个人来说,社保扣除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肯定是每年都上涨的。所以基数增多,扣的每年也会变多。对大多数人来说,扣的越多,实际上到手的肯定是越来越少。
但是,扣除的那些东西也都是自己的钱,里外里其实是划算的。因为单位分摊的比例要比个人出的比例更大。但是确实对那些工资低,而且工资不涨的人来说也比较亏。针对这部分人群,未来,我估计还是会有相应的政策出台来缓解的。
所以总体来看,本次最高法官宣更多的是在法律层面上的一种解释,完善法律,增加企业违法的成本。那对整个经济、企业甚至在职员工而言,我们不必过度再去联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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