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柏蓝药店 作者:酒浅
市场总局发布文件,禁止利用举报牟取不当利益,严打“恶意打假”,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相关投诉;国内药店,终于要摆脱“恶意打假”长期困扰。
市场总局发文,严禁“恶意打假”
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意见稿》强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对投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对举报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终止办理;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投诉属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对于上述投诉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以下条件,综合判断是否存在:
1.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不符合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的;
2.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投诉的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3.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的;
4.受雇于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的;
5.其他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
在《意见稿》发布之前,已有地方监管部门发文,对于恶意打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举报,不予受理;涉及欺骗敲诈犯罪的,移至公安。
例如,今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司法厅、信访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文件强调,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药店被“恶意打假”,终于要摆脱了
可以看到,随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正式文件出台,“药店恶意打假”的治理工作将迎来转折点,药店行业有望摆脱 “恶意打假” 长期带来的困扰,尤其是对于国内众多中小药店。
《意见稿》明确将投诉限定为 “生活消费需要” 的行为,这一界定直接切断了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路径。实践中,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通过大数据建立 “异常高频投诉人黑名单”,对短期内针对同一药店反复投诉、购买数量远超合理需求的行为,可依据该文件规定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另外,《意见稿》对证据要求的规范化进一步压缩了恶意投诉空间,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惯用的 “夹带”“掉包” 等欺诈式取证手段因缺乏真实性支撑而难以奏效。
不仅如此,监管部门对查证属实的虚假举报,《意见稿》明确可将举报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加大了虚假举报的法律后果,有力震慑了恶意打假职业群体。
有业内观点补充道,职业打假人还会经常滥用行政资源,通过多层级投诉迫使药店妥协。相关正式文件实施后,此类不正常投诉将被筛除,减少监管资源浪费以及帮助药店避免不必要应对压力。
总体来看,此次《意见稿》标志着市场监管从“末端处理”转向“源头治理”,为药店行业构建了抵御恶意打假的制度性护城河。
不过,相关政策规定是否能落实到位,仍有赖于基层监管的执法能力,特别是判定投诉是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当然,除了政策外,药店也要主动做好自身“合规化”工作,尽量不给打假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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