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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虽能为人们生活增添色彩,但动物伤人引发的侵权纠纷亦不容忽视。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犬只咬伤幼童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 年 6 月某日傍晚,5 岁的孙某随其外公至张某经营的某餐馆就餐。期间,张某拴于饭店门口的犬只将孙某咬伤。事发后,经孙某外公与张某协商,张某承诺承担孙某接种狂犬疫苗的全部费用。

随后,孙某母亲带其前往吉水县某医院接受治疗。在完成第一针疫苗接种后,孙某父亲前往张某店内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张某却改口称仅愿承担一半费用,拒绝履行此前全额承担的承诺。为维护合法权益,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厘清案件事实。一方面,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张某释明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对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指出其最初作出的全额承担孙某疫苗费用的承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法官向孙某法定代理人释明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风险,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

经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随后孙某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该案以当事人和解撤诉方式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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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孙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张某作为犬只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孙某因受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狂犬疫苗接种费用)负有赔偿义务。

法官提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依法饲养动物。尤其是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更应加强对所饲养动物的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伤人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动物致害情形,动物饲养人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受害人亦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来源: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