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归子女所有”条款是书面协议相当重要的部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归属于子女,实际上是为子女设定权利,同时为夫妻双方设定义务,构成了一种被动赋予利益的合同架构,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核心理念相契合,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状况、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所达成的基础性协议。鉴于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并不具备完全的处分权,双方共同承诺将财产转予子女,从而形成了相互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
其次,夫妻双方共同表达出向子女赋予财产的意愿,从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看,是夫妻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另外还包括了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因素的考虑,将财产转予子女的情形合乎人情,实际上为子女创设了权利。
再次,承诺转予财产的夫妻一方,需严格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子女履行相应的义务。该约定具有身份关系性质,附随于离婚行为②。只要婚姻关系解除,附随协议生效,夫妻双方便受到该允诺的约束,父母应自觉履行约定。
离婚协议“财产归子女所有”条款,既包含身份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属于一种混合性协议。将此类条款定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不仅能更好地阐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能更准确地反映夫妻双方作出此约定的真实意图,与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赋予子女的初衷相契合,有助于依法保护子女的权益。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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