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
(第二期)
导语
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仙游县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原料污染、知假造假、欺骗误导消费等问题,按照严肃查处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办理一批违法案件、严惩重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固化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5年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仙游县钟山某食杂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仙游县钟山镇钟山南街的仙游县钟山某食杂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雪碧汽水3瓶。
经调查核实,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两年内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仅9元且食品未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序号2”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没收涉案的预包装食品雪碧汽水3瓶。
案例二:
仙游县盖尾镇某食杂店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4月1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仙游县盖尾镇瑞沟村的仙游县盖尾镇某食杂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辣贵妃”野山椒豆豉2瓶。
经调查核实,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两年内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仅26元且食品未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序号2”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没收涉案的预包装食品“辣贵妃”野山椒豆豉2瓶。
案例三:
仙游县榜头镇某超市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4月2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泉山社区的仙游县榜头镇某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老京城蛋糕”1盒。
经调查核实,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两年内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仅8元且食品未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序号2”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没收涉案的预包装食品老京城蛋糕”1盒。
案例四:
仙游县赖店镇某超市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5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仙游县赖店镇某超市经营的小葱和铁山药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小葱产品的克百威项目、该批次铁山药产品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该案线索抄告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案例五:
仙游县度尾镇某烟酒商行
销售无标签信息的散装食品案
2025年4月2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洋坂村的仙游县度尾镇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散装食品红枣未在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标签信息,店员无法提供红枣的标注标签信息。
经调查核实,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在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标签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商家改正,并给予立案警告处罚。
来源 | 仙游微事综合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关注仙游微事,看仙游新闻
关注我们,了解更多仙游最新资讯
仙游招聘求职群
找兼职、全职、招聘
点小程序进群
仙游新闻资讯群
爆料、看新闻、吐槽
点小程序进群
仙游搭子交友群
找搭子游戏、打牌、玩
点小程序进群
点击阅读每篇文章,点“赞”和“分享”。依据微信后台统计,近一周阅读、点赞、分享第一名的朋友将随即获得以下奖品任一件。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