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宁燕峰

身份证号:410425197607265572

家庭住址:河南省郏县堂街镇士东村2号

原告张香申请执行宁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42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燕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香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利息4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7.81元,减半收取1833.92元,由张香负担152.47元,宁燕峰负担1681.45元。但被告宁燕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宁燕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宁燕峰截止目前仍未履行完毕。凡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宁燕峰财产线索及执行到位的,并促使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能控制被执行人宁燕峰的,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支付悬赏金2000元,并对提供线索者予以保密。悬赏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执行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帅兵

身份证号:410425198110064059

家庭住址:河南省郏县冢头镇段村3号

被执行人:李丹丹

身份证号:410425198310284021

家庭住址:河南省郏县冢头镇段村3号

原告梁某起诉被告赵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425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赵帅兵支付梁某借款6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略);案件受理费由赵帅兵负担5246元。被告赵帅兵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赵帅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赵帅兵截止目前仍未全部履行,后李丹丹为赵帅兵提供担保。凡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丹丹、赵帅兵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的,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向提供线索者支付2000元作为赏金,并对提供线索者予以保密。悬赏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来源: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