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8月15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8月申报要点

1

增值税纳税申报注意这些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纳 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 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2

关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

因灾受损纳税人可享增值税优惠等政策支持

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因灾受损纳税人注意!可享这些税费支持政策↓↓

一、增值税

(一)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1.

2.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四、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七、印花税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八、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九、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十、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13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十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十二、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