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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上午,在湖南湘阴县经营家具店的肖新良刷到一条短视频,视频为30秒未剪辑的消防车救援画面,四行醒目的白色繁体字“三井头步行街在四楼上做事的一个人,滴到二楼的一个做事的人身上两人一起受伤了”。
据报道,视频中的事故发生在湘阴县弼时街,有人从4层坠落到2层楼体外置脚手架平台上,消防员正在组织救援。视频发布时,湘阴县老城区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整改内容包括统一门面房广告招牌样式等。
肖新良说,当时他自然而然地认为,有人坠楼必然是因为楼房建筑质量不达标。于是他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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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就这12个字的评论,换来了5日行政拘留。
这条12字的评论收到了6个点赞和1条留言,IP属地显示为湖北的网友“蒋建良”在肖新良的评论下留言“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
这个“他”,就是当时的湘阴县县委书记李镇江,因为统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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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肖新良没想到的是,湘阴县公安局以他发表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告知他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他处行政拘留五日。
说实话,我看了半天也没有发现“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的影子,毕竟才6个点赞和1条留言。
如果按照这种说法,我早就进去拘留不知多少次了,毕竟我也算个网络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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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显然,如果硬要套,也只能说是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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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行为人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
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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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肖新良发表该评论虽不当,但该评论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评论下有六人点赞、一人评论,社会不良影响轻微,可以予以批评教育,但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湘阴县公安局以肖新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这个案件结果我们当然认同,但说理还是值得商榷。
“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肖新良发表这样的评论有什么不当?
你还让不让老百姓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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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要知道,人的嘴除了吃饭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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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6月的一天,延安边区政府在一座小礼堂召开征粮工作会议。忽然狂风大作、雷电交加,下起了倾盆大雨。这时只听一声炸雷劈过,把礼堂中的一根木柱子劈断了,参加会议的延川县县长刘彩云不幸触电身亡。消息传开,老百姓中有人说怪话:“雷公真是没长眼呀!为啥不把毛泽东劈死呢?”
这样的老百姓放在今天要判刑吧?
毛主席得知此事后,他便派人到群众中详细了解情况。后来了解到,陕北不到一百三十万人口的地方,一年就要征收20万担粮食,超过了边区人民的承受能力,老百姓负担不起,因而产生了不满情绪。
毛泽东知道事情的原委后,马上建议,减少征粮4万担,由20万担减少到16万担,切实减轻百姓负担。同时号召军队开展大生产运动,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基本解决了吃饭问题。这就是后来被广为传颂的“南泥湾精神”。从此,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增添了新的精神财富,而毛主席亲笔题写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这八个大字,我们至今还在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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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连“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这样的评论都认为不当,那你让老百姓怎么活?
2025年8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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