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务林人

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20250805):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我局印发的《全省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XX规范发〔2024〕5号)第七条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局审核。省林业和草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要求执行;(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第十一条规定,“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省属森林草原管理单位提出现场查验申请,查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流程要求组织实施并出具《征占用现场查验表》及现场查验报告,申请人根据查验结果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向许可部门提交征占用草原申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一)《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和用地选址文件;(三)《征占用现场查验表》及现场查验报告;(四)申请单位与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五)用地范围拐点坐标表及shp文件;(六)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七)其他要件:……。”您所述的村民修建住宅占用草原,应当按规定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现场查验申请,并向我局提交征占用草原申请。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问题,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