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在人民日报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建议修改沈阳市道交法,沈阳市公安局进行了回复。
网友留言:
1,当前道交法于2019年市长签批,按照立法法,及上位法管理下位法等原则,目前已经失效,却仍在执行。
2,该管理办法中关于摩托车在三环内禁行,法律依据不足,且侵害人民正常的权益,建议解除。
3. 两轮电动车从驱动的角度讲,属机动车范畴,却存在管理界限不清,教育,管理跟不上,电动车相关肇事案例比重大。
4,建议结合当前电动车用户增长趋势,更新道交法管理内容
沈阳市公安局反馈如下: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15日经沈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禁止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通行。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根据立法法规定报市人大、省司法厅、省人大、司法部备案审查通过,目前合法有效。《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上位法制定的,并未突破上位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我市具有制定道路车辆管理方面的规章立法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第五款“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形。
工作人员就4.5部分进行解答,一、车辆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准。
二、对提出检验项目的问题解答。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方法》GB38900规定机动车检验项目1、联网核查(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2、车辆唯一性检查(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识别代码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和整车外观)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4、车辆外观检查5、安全装置检测6、底盘动态检验7、底盘部件检查8、仪器设备检查。
来源:沈阳百姓一家亲 地方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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