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违法事实

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叄仟元整(¥3,000),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