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横琴号外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发现,检方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法律,早在半个月前就已经被废止了。根据新法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这一关键问题被辩护人指出后,公诉人居然以个人名义对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法律条文进行曲解、胡说八道。
2025年7月15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陈勇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进行公开庭审时,上演了这一滑稽场景。
法学专家指出,在新旧法交替更迭、法律条文规定不够明确,或办案人员难以把握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法院应当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检、最高法提请全国人大作立法解释,而不是由基层个别检察官或法官不懂装懂,擅自解读。
按政府设计施工被控非法采矿
被指控犯非法采矿罪的陈勇,是福建宏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5年7月15日上午,长乐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宏征公司员工小王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据小王介绍,2020年12月,业主福州市长乐区土地发展中心(国有事业单位)与发包人福州盛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国企)、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央企)签订《合同协议书》,就福州滨海新城CBD核心区输配环区域工程地下空间项目工程施工等事项达成协议,确定该项目由中建八局承包施工,工期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后,中建八局与福建宏征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上述项目渣土工程第3标段分包给宏征公司进行施工。
宏征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对CBD项目地下空间的渣土进行采挖,挖出的渣土,部分用于本工程回填,部分外运至政府批准的回填点。特别强调的是,宏征公司所有的采挖行为,均发生在政府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没有超范围、超期限采挖。
因上述工程项目采挖出的渣土中含有大量砂子,而政府批准的珊瑚公司文岭冷链项目回填点、华达荣嘉公司的龙峰资源回填点、宏志公司回填点需要使用含砂量比较高的砂、土回填,宏征公司就应上述三公司的要求,购买设备对挖出的渣土进行筛选,将其中的砂子分离出来,在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运至上述三个经政府批准的回填点,上述三个回填点的公司共计向宏征公司支付了筛选渣土、修路、运输等成本费用共计445.82万元。
本来,将挖出的多余砂土运至政府指定的回填点并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当时在长乐当地是普遍的事,包括长乐地铁等重大项目的渣土施工人也都是这样做的。但是,长乐区公安局却于2022年5月23日突然对宏征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理由是“非法采矿”。至此,按政府设计施工,且未超范围、未超期限的宏征公司负责人陈勇,深陷非法采矿泥潭。
2024年8月30日,宏征公司陈勇将珊瑚公司、华达荣嘉公司、宏志针织公司支付的445.82万元,主动上缴给长乐区公安局。2025年5月28日,长乐区检察院就此案向长乐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开始施行,旧《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6月30日废止,但长乐检察对上述案件提起公诉所依据的是旧《矿产资源法》,因此在2025年7月15日的庭审中才出现文章开端那段公诉人擅自曲解法律的滑稽场景。
公诉人逼巧妇要做“无米之炊”
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宏征公司在CBD项目地下空间挖出的渣土,其中含有“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海砂。
在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两个多月后,长乐区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意见(暂行)》(长政办规〔2022〕7号),首次明确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多余砂石的处置单位、处置程序,开始对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多余砂石之处置进行管理。
2023年8月15日,长乐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向公安局发出《关于福州滨海新城CBD项目涉及砂石土有偿处置有关情况的复函》。该函称:“经查,目前我局没有收到关于福州滨海新城CBD核心区输配环区域工程地下空间项目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申请,也未收到属地乡镇报来将该项目列入区政府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清单的申请。根据区政府办《长乐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意见(暂行)》(长政办规〔2022]7号)文件要求,该项目属于在建项目,建设项目涉及砂石土需有偿处置,应由属地乡镇(街道)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开展该项目砂石土有偿处置前期工作,并制定项目砂石土有偿处置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后,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处置收益归区财政所有。”
在长乐公安对该案立案侦查9个月后的2023年2月22日,长乐区政府办发布《福州市长乐区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办规〔2023〕3号),开始对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多余砂石的运输进行规范管理。
长乐区城市管理局滨海分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区公安局发出的《关于CBD核心区输配环区域工程地下空间项目土方调配工作流程的说明》证明,当时只能按建筑渣土来审批:“鉴于CBD核心区输配环区域工程地下空间项目为省重点项目,项目地下空间开挖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同时便于后期财政评审结算,管委会(指挥部)议定,该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均在福州市城管委进行备案审批,并由市城管委渣土处置中心对出土和回填项目进行四至定位。具体为:由建设单位福州盛茂房地产公司提出调配申请,经滨海城管分局初审提出意见,建设单位持《意见书》到相关部门按权限和工作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总包单位中建八局负责人余某某的证言也证明:“没有任何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或者提醒我们不能用向城管委审批的‘一般回填土’将沙子外运出去。”
由此可见,自然资源部、福建省政府、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在2019年至2020间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多余砂石“要依法依规处置”“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后,可依法依规对外销售”的政策,到2022年8月12日才在长乐区落地,砂石运输管理制度在2023年2月22日才在长乐区建立。
在该案采挖、销售行为发生时及立案侦查时,长乐区政府尚未建立、明确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多余砂石处置单位、处置程序,也没有任何单位告知项目业主、总包单位、宏征公司多余的砂石应交给谁处置,更没设立砂石运输的管理制度。
陈勇在庭审中也向公诉人质问:“就算我想找长乐政府申请对砂子进行处置,但政府总得告诉我该找谁吧?事实上当时长乐政府连一个对接的窗口都没有,我上哪里找人申报去?”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检方移花接木地指控陈勇“利用政府部门所审批的建筑垃圾(干性土)出土、收纳回填、建筑渣土调配运输等手续,将福州滨海新城CBD项目地下的海砂挖出”是错误的。
新《矿产资源法》:不构成犯罪
非法采矿罪是典型的行政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两个前提条件。依法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而未申请办理,或已申请而未被批准,才能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如果行为不违反矿产资源法,也无需取得采矿许可证,则不能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而也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行为,在业内被称为“建设工程附随采挖行为”,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采矿,不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行为。并且政府通过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某项建设工程施工,意味着政府已经批准、允许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内进行必要的施工采挖,从严格意义上本就无需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正因如此,旧《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的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建设工程附随采挖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却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工程附随采挖自用后多余的砂石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复函》一直到2023年4月10日才被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废止。由于以上部委规章性质的文件存在扩张、混乱、模糊,导致许多建设工程附随采挖行为仅因销售多余的砂石被追究刑责。
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制度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就是将建设工程附随采挖行为明确规定为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将该行为排除在非法采矿之外。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同时,根据新《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的规定,取得采矿权,是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无需取得采矿权,就意味着无需申办采矿许可证。
因此,在新《矿产资源法》颁布后,建设工程附随开采行为因无需取得采矿权而不用再办理采矿许可证,自然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行为,进而也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上述案件中,CBD项目及地下空间项目是政府批准的合法建设项目,宏征公司是其中地下空间土方工程的合法施工单位,宏征公司确系工程施工需要才进行采挖,所有的采挖行为均发生在政府批准的作业区域内和施工期限内。且其采挖后分离出的砂子是Ⅱ类建设用砂,属于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子,因此属于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进而也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以宏征公司陈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办案人员应当领悟立法本意
为什么在法律变更、陈勇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况下,长乐区检察院的公诉人仍然不肯撤回起诉呢?原来,他们没有领悟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因为新《矿产资源法》对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未设置“营利、销售”的目的限制,所以即使将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多余砂石用于销售,也无需取得采矿权。
该案中,公诉人认为:陈勇以营利为目的,将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多余的砂子私自出售,因此构成非法采矿罪。
但是,从新《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删改过程来看,新《矿产资源法》对建设工程附随采挖行为无需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并没有营利、销售的目的限制,即未设置营利、销售的目的限制。
2023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需办理采矿权:…(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出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上述内容延续了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附随开采无需办证的情形限定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挖行为,将工程项目类型限定在“交通、水利等工程”。
202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征求意见稿)》(一审稿)第二十五条将国务院送审稿中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条件,改为“不销售矿产品的”,并增加了“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销售矿产品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但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二)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征求意见稿)》(二审稿)第二十七条将一审稿第二十五条中“且不销售矿产品的”、“交通、水利等”等限制性条件全部删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二款内容,与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过程中删除了送审稿、一审稿中“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不销售矿产品”的限制条件,充分说明立法机关无意将营利目的、擅自销售行为排除在“无需取得采矿权”范围外,实质上对擅自销售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多余砂石行为采取了无罪化立场。
因此,只要符合“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条件,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否擅自销售,都无需取得采矿权。
从新《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删改过程,可以看出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为此,作为办理该案的长乐区检察院、长乐区法院办案人员,应当领悟立法本意。倘若无法领悟或难以把握,也应当逐级呈报到最高检、最高法,由最高检、最高法提请全国人大作立法解释,而不是由个别检察官擅自揣测解读。
新《矿产资源法》不是对旧《矿产资源法》个别条文的修改,而是重新修订,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而现行对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监督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旧《矿产资源法》制定的,在新《矿产资源法》生效后,依据旧法制定的文件,自然失效,只有依照新法进行修改、重新颁布后方可适用。于此,自然资源部在2024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89号)中亦明确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新《矿产资源法》规定,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部署提出对法规规章的修改意见建议。部层面要对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配合立法机关对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进行清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积极配合本省(区、市)人大和政府,做好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清理,确保如期完成清理工作。”
由此可见,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只能指向地方政府根据新《矿产资源法》对原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后颁布的新的监管要求。
由于自然资源部、福建省政府、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在2019年至2022年间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附随采挖的多余砂石处置的文件,都是依据旧《矿产资源法》制定的。长乐区政府办2022年8月12日发布的《实施意见》是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在未按新法清理修订前,不能作为认定宏征公司违规及定罪的依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新《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删改过程以及法条规定,宏征公司陈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如果办案人员因新旧法交替更迭而难以把握,应当由长乐区检察院、长乐区法院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检、最高法提请全国人大作立法解释,共同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来源:横琴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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