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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蔬菜店经营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4日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局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罚〔2025〕 *** 号
当事人:辛集市 ***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1***
经营场所:辛集市东华路***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2301***
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辛集市田家庄乡***
现地址:辛集市东华路***
2025年5月9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辛市监协交(2025) ***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并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辛集市***蔬菜店经营的“姜”经廊坊市***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9日购进的“姜”数量8斤,每斤进价5.5元,每斤销售价格7.0元,违法所得12元,货值金额是56元。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追回产品数量为零。当事人确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核对了笔录,确认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身份。
3、《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交办程序合法。
4、《检验报告》证明辛集市***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04月09日“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进货票据证明辛集市***蔬菜店于2025年04月09日采购的“姜”的情况。
6、销售票据证明辛集市***蔬菜店2025年04月10日、04月11日销售的“姜”情况。
7、辛集市***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辛集市***蔬菜店于2025年04月09日采购 “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8、召回通知证明辛集市***蔬菜店对不合格产品做了召回工作。
9、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召回情况说明证明辛集市***蔬菜店2025年04月09日购进的“姜”的召回情况。
2025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表明了改正态度和决心。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元);
2、并处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各银行辛集市财政局账户或手机扫辛集市财政局二维码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七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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