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的一切都是有代价的。不缴社保、少缴社保也是如此。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出台后,社保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其实社保规定本身并没有明显变化,只是“9月1号起开始强制交社保了”“社保新规:公司不缴社保要赔钱了”这样的字眼,引发了全社会的情绪和讨论。
企业和老板也开始担心自己的成本和利润问题。
有人说,一旦给员工交社保,利润就会下降10个点,干脆关门算了;还有人说,如果一定要交社保,就遣散大部分员工,让自己亲戚来干。
基于这样的担忧,网上也流传着不少打着“降本增效”旗号的不交社保小技巧:找4小时临时工的、退休返聘的、5000工资拆成3500社保补贴的……
我甚至还在某书上看到过专门做这种“灵活用工不缴社保”的团队,号称可以替换掉全部正式员工。
可是,还是那句话,世间的一切都是有代价的。
社保问题的优化,也有“不可能三角”——省钱多、效果好、风险低,你不可能都占。
那这些“小妙招”的代价又是什么呢?
01 企业社保降本增效“小妙招”1.1 劳务派遣1.2 非全日制用工1.3 合作/承揽1.4 退休返聘与超龄用工1.5 实习生1.6 员工变“合伙人”1.7 灵工平台1.8 拆分工资
02 那应该怎么解决
01
企业社保降本增效“小妙招”
1.1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比例不得超过10%,岗位必须是临时性(≤6个月)、辅助性、替代性。
异地派遣,还必须在用工地参保。
司法认定劳动关系,看的是人身、经济、组织隶属性,不会只看合同名字。
很多翻车的派遣案,都是证据暴露了“实用工”:排班、绩效、考勤、业务安排、奖惩记录全在用工单位手里,岗位还是主营业务。
(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里,劳动者拿出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证据,法院直接按“举证不利”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1.2 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规定的很明确:每天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结算周期不超15天。
超一条,就可能按全日制认定。
法院看重实际用工状态:固定班次、统一加班、月度绩效,合同写“非全日制”也没用。
仲裁下来,不仅要补社保,还可能加双倍工资。
比如四川2022年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让分拣员每天干 11 小时,一周六七天,打卡、请假制度一套不落,工资还是按月发——结果法院直接认定这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公司不仅要补缴失业保险,还得赔经济补偿和失业待遇损失。
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除了《劳动合同法》,还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工资凭证、社保记录、工牌、招工表、考勤记录、其他员工证言……
这些都是关键证据,而且用人单位对其中多项负举证责任。
再有一个问题,就算能做到这些苛刻要求,这么多每天只干4小时的临时工,怎么管理?会不会突然跑路?效率会不会低下?对企业形象有没有影响?这都是管理成本。
1.3 合作/承揽
“合作协议”“承揽合同”并不能自动规避劳动关系。
裁判常看四要素:谁安排工作、谁控制过程、谁考核、报酬是按时间还是按结果结算。
司法实践里,很多“合作经营”被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9)京民申986号:“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的“入股合作”同样翻车:
(2023)黑01民终10552号: “虽协议名为‘合作经营’,但劳动者接受管理、按月获得业绩提成、合同无出资比例和共担风险约定,不符合合伙特征,符合劳动关系隶属性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1.4 退休返聘与超龄用工
养老保险可以不缴,但医疗、工伤责任仍在。
《司法解释(二)》废止了退休返聘“一刀切”按劳务处理的旧规定,要看实质是否具备劳动关系要素。
这可能是为今年7月31号公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铺路。
新疆高院有案子明确区分:
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则可认定为劳务关系;
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则不能以年龄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认定劳动关系。
裁判参考:
(2022)新民再229号: “不应仅对年龄作形式审查,应区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从而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5 实习生
有的企业觉得,实习生就是实习,等以后正式录用再签劳动合同。结果很可能是,等来的不是“转正”,而是“二倍工资”。
天津高院就有个典型案子:李某在校时到公司实习,双方签了《学员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满再看是否签劳动合同。结果李某毕业后继续干到2022年3月,期间公司一直没签合同。公司辩称曾贴过通知要求他签,但没拿出原件、也证明不了他拒签。法院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也就是说,实习期满后继续用人,就等于进入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合同,就要按月付二倍工资。
如果实习期长期化、岗位与正式员工相同、统一管理,就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再说,实习生太多的话,企业的效率、效益、产出能保证吗?
1.6 员工变“合伙人”
判断要看真实出资、分红是否与利润挂钩并共担亏损、是否参与重大经营决策。
签了“合伙协议”不自动排除劳动关系——关键还是隶属性。
广东有案子(2020)粤民申7736号,店长签了“合作经营协议”,但服从公司管理、未约定共担风险,工资按业绩提成发,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相反,也有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案例:
(2022)湘02民终1062号,采耳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责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法院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
1.7 灵工平台
“灵活用工”听起来像个万能降本方案。
但劳动关系认定和税务稽查,都可能让它变成高危区。
用工风险上,广州中院(2022)粤01民终6300号案就认定:
平台若对从业者有指挥、管理、监督权,报酬稳定且是主要收入,劳动是平台业务组成部分,即使注册个体户、自备工具,也构成劳动关系。
税务上,部分平台只是把企业原有员工虚拟成“自由职业者”,代发工资、开服务费发票。
比如(2024)沪0116刑初6号案,企业通过灵工平台为自家员工发放资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被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和负责人均获刑。
1.8 拆分工资
受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启发,有的老板可能会想:
能不能把员工5000工资拆成1500工资+3500社保补贴?这样省下社保,还能让他离职时把补贴退回来。
听上去很不错,但实务里——不太行。
我翻了不少判决,发现法院基本一个态度:
拆得太狠,会被认定明显不合理,是规避社保的套路,不支持返还。比如(2024)湘1103民初6912号里,补贴900元远低于之前工资,直接被驳;(2025)京0115民初8104号也是因为拆完工资低得离谱,被法院不采信。
补贴太低,同样危险。(2025)鄂0104民初1650号就认定200元补贴显然损害劳动者利益。
补贴不是固定的,比如遇到请假、停工就少发,法院更不会认。(2024)苏09民终2459号。
所以,真要拆,也得守住几个底线:工资别低于本地最低工资,也别比原来突然降太多;补贴金额要有合理性,而且固定不变;证据链要完整,工资条、转账记录、社保单据都得留好。
否则,老板想的是少花钱,结果可能是多掏钱。
具体可以看:
02那应该怎么解决
说了这么多风险,老板可能会问:那我到底怎么用工,才能既省点成本,又不踩红线?
我给你一个三步思路——注意,这不是“万能规避法”,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把可控空间用到位。
第一步:找出非核心、可兼职的岗位
先盘一遍现有岗位,把那些不涉及核心业务、可独立交付成果的工作挑出来,比如部分推广、活动助理、临时数据录入等。
这些岗位可以考虑用劳务合作、非全日制、项目承揽等方式——但注意上面说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不仅要补社保,还可能赔二倍工资。
第二步:建立用工管理体系
想让这些用工方式站得住脚,至少要做到:
1、管理松散——不打卡、不做日常考勤;
2、不设奖惩、不下KPI;
3、按时间或成果结算,不给固定月薪;
4、工作内容必须是非核心业务,避免与正式员工岗位混同。
第三步:对正式员工合理规划社保成本
1、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足额缴纳、按最低基数缴纳,或拆分部分工资为社保补贴;
2、补贴金额、方式要在合理区间,避免被认定为规避社保(前面08节说过原则);
3、补贴必须固定发放,不因考勤、绩效波动,并留好工资条、转账凭证等全套证据。
这些事还是挺复杂的,最好找靠谱律师做一做。
03结语
以上的内容和总结,还是针对律师等法律群体去讲。
虽然我讲的挺简单的,但如果是让不懂法的老板看,也会跟看天书一样。
好在我已经把这些内容,做成了一套老板一眼就懂的普法卡片,里面还埋藏了律师获客的钩子,即将交付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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