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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木白

想写一篇人间故事的,这几天写不了太沉重的文章,不过私信里已经有三个好友要我说一下下面这个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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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上的几个要点:

一是这个男的经常家暴妻子,然后也经常恐吓要弄死妻子,还要把妻子的全家人一起弄死,日常里要么打要么骂,提了一次离婚,被打了一宿。

二是,在其坐月子,例假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拒绝的话就打,夜里还经常开直播拿其取乐,导致其不敢脱衣服睡觉。

三是,妻子在打死丈夫后骂,打电话叫来了村干部,让村干部报警。妻子之所以打死丈夫,是因为扬言要弄死自己,然后拿钢管击打击打其头部导致其死亡。

上面的这三点,首先男子的罪行家暴,人身生命危害,以及婚内性暴力,妻子呢用钢管属于激情杀人,有自首表现。

那么按照上面的说法,其实妻子已经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使权了,当然具体现场的怎么认定,外人是不知道的,最重要的是,妻子的这些说法是否是为了脱罪而故意这么说的?

看下面的这一段:

“法院认为,阿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阿强长期辱骂,侮辱,存在明显过错,且阿珍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判决阿珍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

也就是说,男子家暴,侮辱的行为,是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个人在情理上认为判决十五年是很重的,情感上让人无法接受。

无法接受的因素:

一是,妻子试图摆脱过丈夫,离婚,但却被殴打,这属于想要摆脱而不得,加上丈夫威胁要弄死自己的家人,逃脱也不可能,那么在一个农村禁锢思想的女人心里,最后走到这一步鱼死网破是不得为而为之。

二是,对于恶,本质上的恶以及无意识犯的错,法律需要考量,我一直认为对于有意识的邪恶,法律的量刑需要重判,对于针对有意识的邪恶所犯下的不得已犯罪,在量刑的时候也需要考量。虽然法律在这里,人不能犯罪,但对于邪恶的人那种大恶的打击即便是犯罪了,也需要看到与社会有益的一面。因为邪恶的人不可能只是打老婆,这类人大多与社会是无益的。

再看网络上的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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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用说什么,正常人在情理上大多会为这个被家暴现在有身陷囹圄的女子感到同情。

还要说什么?

我曾帮助过一个被家暴的女子,发现家暴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家暴男能拿捏到妻子死死的。

这个妻子年龄还不大,孩子大概三四岁的样子,而且还是住在市中心。这个家暴男是在市区公园的一个角落摆十几张桌子做牌场的。就是人约着一起去他提供的场所打扑克啥的,然后他会收取茶水费。他的妻子也在那里帮忙,我有一次去便看到他指挥妻子就跟指挥狗一样,骂骂咧说比猪还蠢,当时因为这个猪,我的一位好朋友小白还直接上去打了他一巴掌,因为小白是回民。那个年代回民可是很嚣张的,你不能在人家跟前说这些。我讲这个细节是表达这种男人欺软怕硬,在外唯唯诺诺,在家里打老婆很凶。然后某一次我没有去牌场,而是到医院看我一位生病的友人,然后就遇到牌场老板的老婆也去拿药,捂着脸,眼睛青紫,嘴巴浮肿。然后我就多嘴说了一句,大嫂,你要不要紧?

她看了我一眼,摇摇头,然后说没事。我说,你有啥要帮助的就和我说,然后那一次就散了。

到了后面大概一个礼拜,然后小白给我打电话说,牌场老板的老婆找你,不知道啥事。我到下午去牌场那边转,然后便看到那个女的走路歪歪的在收拾桌子,她老公还躺在躺椅上呼哈连天。我过去问,大嫂,你找我。然后她就小心翼翼拉我到一边说,能不能找人打她老公一顿,最好把两条腿给打断不能下地。

我当时很惊讶,虽然当时那个年代,把人打断腿不算是令人震惊的事情,但还是为这段话从她的嘴里说出来感到惊讶,因为她太柔弱了。

我刚才看到河北的那个家暴案,真的,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这个多年前她问询能不能将她男人的腿打断的情形。被逼的,没办法了。

我当然没有答应,而是问她为何不离开,后面知道她老家是徐州的,当时被打跑回去一次,但被这个男的又抓回来了,然后那一次被打的几乎要了半条命,就再也不敢了。现在是天天挨骂,一天几巴掌是正常的。

我那个时候共情力特别强,也原因直接介入他人的因果,然后就帮她想办法,第一是先给她和孩子安排了住的地方,然后找我律师朋友,直接到法院吧起诉,因为她身上本就有伤,加上这个牌场的老板本身就有犯罪,然后直接判刑,她才算摆脱了这个厄运。

我今天在想的是,如果当时他没有遇到我们,而是继续挨打下去,会不会也会在半夜里拿起菜刀砍死这个牲畜。大概率会的。

而且可以验证的是,她也会被判刑,会以一个犯罪者的角色去监狱服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