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0秒视频、12字评论、6个点赞、1条留言、5日拘留、2年时间、3次判决……

2025年6月,湖南人肖新良拿到的省高院判决,撤销他曾受到的行政拘留处罚。

视频中的事故发生在湘阴县弼时街,有人从四层坠落到二层楼体外置脚手架平台上,消防员正在组织救援。

视频发布时,湘阴县老城区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包括统一门面房广告招牌样式等。

肖新良认为有人坠楼,是因为楼房建筑质量不达标。他遂在评论区留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

这条12字的评论,收到6个点赞和1条留言。这唯一的留言来自IP属地显示为湖北的一网友,称“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

“这个‘他’,我觉得说的就是当时的湘阴县委书记李镇江,统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开始的。”肖新良说,这位县委书记2021年到任,2024年7月13日被“双开”。

网帖发出两天后,肖新良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以其发表的12字评论为“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告知其已构成寻衅滋事,决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

对处罚不服的肖新良,被释放后向汨罗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肖新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岳阳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6月,湖南省高院作出判决:“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该判决说理的要点在于,认定肖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明显不当。

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并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2377.6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2字评论案”改判,在为湖南高院坚持司法底线点赞同时,还想说这种改判,改不了某些官员对待批评的一脸凶相。

连指向不明的12个字批评都不能容忍,湘阴县委原书记李镇江像是青龙白虎下界——凶神恶煞。

作为一县主官,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地位与权能,投手举足之间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人们对之加以特别的关注,自然在所难免。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这既是对公民的政治赋权,也设置了党政官员容忍公民监督和评价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官员应当谨慎地遵守容忍义务的“宪法化”。

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官员不仅负有容忍义务,并且在容忍的事项和范围上,其程度要远高于一般民众。

官员这种对批评、指责、质询的容忍义务,说明政治必须宽容,允许公众有对其权力说“不”的权利,哪怕所面对的批评质疑是尖刻、偏激甚至有某些错误的。

面对公众批评监督,应通过平等对话,正确的虚心改正,不实的加以解释澄清,而不应动辄调动公权力予以打压。

即便是官员的私生活,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并不能够完全援用私人领域的规则,而只能在有限的意义上,使用个人领域的规范进行权利救济和维护。

因为12字评论进了拘留所,评论者被迫走诉讼程序,历经两年时间、三次判决,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即便肖新良最终输了官司,也即便李镇江没被“双开”,这一过程对于一名县级主管而言,也难言荣光。

将司法手段作为消除负面信息的工具,扭曲了法律维护公平的初衷,实质是将公共权力异化为个人“形象保护伞”。

对发帖批评者予以行拘,是权力对监督的畸形防御,本质是治理现代化的反面教材。官员真正的荣光,应源于坦然接受批评监督、依法纠错整改,主动革新治理模式,而非在舆论场上“按倒在地”的短暂胜利。

遗憾的是,某些地方官员对于批评的容忍度向来很低,有的越来越低。说白了不过是权力的无知和自负。

从社会契约论看,官员基于自己的选择而踏入权力的领地,成为权力的行使者,并基于权力的行使而获得相应的光环,于个体情感、理想与抱负的满足之际,个人也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对价,这一对价就是容忍义务的承担。

换言之,当政治官员基于权力的内容而获取自身的满足时,也需要通过让渡、克减乃至牺牲个体的部分合法权利来作为获得好处的代价。

这种对价可以表现为金钱的支付、财富的支出、个体自由的克减等等。政治官员的容忍义务,就是一种个体利和自由克减基础上所形成的规范性的义务要求。

某些官员既想占尽权力带来的所有好处,又容不得公众对其说半个不字。

相关资料显示,前不久湖南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湘阴县委原书记李镇江作出逮捕决定。其落马与“12字评论案”似乎并无直接关系,但一定与权力的颟顸自负有关。

从重庆“彭水诗案”、河南“孟州书案”、河南“王帅帖案”、安徽“五河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辽宁西丰“进京拘传记者案”、湖北郧西“陈永刚诽谤他人案”,到今天的湖南“12字评论案”,相关官员彼时无不权势炙人、不可一世,一旦形成网络舆情事件,结果也无不一地鸡毛。

所涉官员,即便主导推动“网言入罪”过程中未致倒台落马,仕途也鲜有得善终者。

这几乎成了一个规律、一种“魔咒”。

尽管如此,“12字评论案”,决计不会是官员打击报复批评者的最后一个案例。

自负的权力主体,常常将自身判断等同于真理标准,形成封闭的认知系统,外部谏言往往被视为挑战权威。

哈耶克所称“致命的自负”,应该包括权力者听到半点批评质疑的声音,便要凶相毕露地抓人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