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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8:盗窃罪,金额11余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8: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822刑初20号

涉案金额:117901.97元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累犯、多次、入户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拘留日期:2024.9.24

裁判日期:2025.03.04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9月22日,被告人彭*驾驶车牌号为冀HB××**的众泰轿车从北京市怀柔区来到河北省兴隆县。2024年9月23日上午,彭*打车到兴隆县雾灵山镇,从大门进入该镇陈家庄村村民齐某海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0元;又从后窗进入该镇马家庄村村民史某良家,盗窃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及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被村民发现后,彭*躲藏在附近山上。当天傍晚彭*准备下山逃跑时,被公安民警和村民抓获,赃款及财物被当场查获。经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及兴隆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金手镯质量为32.8251克,价值为人民币21708.22元;被盗的金项链质量为119.5370克,价值为人民币79053.40元;被盗的金戒指质量为25.9180克,价值为人民币17140.35元,质量合计为178.2801克,价值合计人民币117901.97元。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24年9月21日从丰宁满族自治县打车到隆化县××镇××道××村,撬门进入该村村民李某祥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0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所犯同种类型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彭*三次均入户盗窃,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7448.00元退赔被害人史某良7000.00元、齐某海120.00元、李某祥200.00元,剩余部分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