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新闻 。
8月1日,河南周口市第六人民医院57岁的邵医生从医院楼顶一跃而下,不治身亡。
邵医生是周口六院的妇产科主任,从医20多年,接生新生儿超过3万名。就在轻生当天,邵医生还坚持做完了6台手术。
导致邵医生走上轻生这条绝路的原因,是三起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网络医闹。
三起医疗纠纷中,其中一起发生在2025年5月,一名22岁的产妇突发羊水栓塞,邵医生在家属签署同意书后实施子宫切除术,成功保住母婴生命。之后,产妇的公公却说他为娶媳妇花费50多万元,现在生下女孩,子宫又被切除,认为家里“绝后了”,要医院和医生赔偿100万元。起诉败诉后,家属开始在网上自称是医疗受害者,造谣邵医生误诊和违规操作,是“谋财害命刽子手”。
很快,他们在网上和另两起医疗纠纷的家属结识。
一起是一名产妇即使身体条件不允许,也执意顺产不要剖腹产,导致流产;一起是产妇生产顺利,孩子出生两年后被确诊脑瘫,家属认为是邵医生的责任。
三家人通力合作之下,谣言形成网络传播矩阵:羊水栓塞抢救被歪曲为“误诊切子宫”,家属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在剪辑中消失;高危孕妇拒剖导致的胎儿死亡,被包装成“医生故意杀人”,甚至编造“害死78人”的骇人谣言……这些内容通过算法推荐持续发酵,被大量评论点赞。
在遭受网络暴力后,邵医生曾两次报案。
第一次是7月30日,但警方并没有立案,双方还闹得很不愉快。
第二次是7月31日,邵医生在同事家人的陪同下二次报案,这次警方虽然立案,但也没说具体会怎么处理,也没有联系下架视频。
8月1日,邵医生留下遗书后轻生。
8月5日,周口市卫健委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成立调查组,正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云云。
先说说这个医疗纠纷本身,羊水栓塞是一种 产妇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的 非常凶险的疾病,既 无法预知,且发病非常迅速, 可能迅速发展为休克和多器官衰竭,往往来不及抢救,部分患者在发病后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就会因为 肺血管栓塞、血液不凝固、多器官衰竭等原因 死亡,抢救也非常困难,所以死亡率非常高,可达19%到86%。
所以说,第一起医疗纠纷中,邵医生能够把 羊水栓塞的产妇从死亡线上拉回来,换了正常人,家属感恩戴德还来不及,怎么还能去自称是医疗受害人?
究其原因,我估计就是因为农村的媳妇是花了天价彩礼娶回来的, 但是这次生的是女孩,产 妇的命虽然救回来了,但天价彩礼买回来的子宫还没生儿子就给切除了,感到再也没法回本了,心理不平衡后就开始医闹了。
这种心态,这种做法,你跟他还怎么说理?
其实,这些农村医闹还真不算是让我血压飙升的,这些人以前大多是到医院拉横幅,封大门,拦大厅,当地公安机关已经有了一套相当成熟的处理机制,软硬兼施,毫不客气。
因为这是针对的医疗单位,针对的是具体的医院场所,警医合作就相当丝滑。
但是,当医闹们开始转换方向,不再去具体的医院场所,也不针对具体的 医疗单位,而是在网络上针对医生个人,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几个网暴邵医生的网上医闹,难道不符合这些立案标准吗?
为什么7月30日报警后警方不立案,7月31日再次报警后依然怠于履责?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
当一名博主在网上举报武汉大学杨同学硕士论文学术不端后,立刻就有警察凌晨上门,警告他删除相关内容,并称:“有些事如果造成其他后果,需要你承担,你自己很清楚。”
当广西一名男子将自己会车时被对方拿行政执法证威胁并准确报出其姓名和家庭住址的视频发网上后,晚上对方就带着警察上门,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其删除相应视频。
处理邵医生报警的警察,哪怕有上述警察的一半努力,邵医生恐怕也不会绝望到纵身一跃。
一位优秀的医生,就这样离我们而去,相信那几个网络医闹一定会付出代价,但是那些有能力制止,却袖手旁观的执法者,也需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这几个词我都听得要吐了),当时做点什么,是不是就能挽回一条生命,以后遇到类似的事件,是不是该更积极主动一些。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