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维护老年人利益的司法文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翼飞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司法实践必须适用与新时代发展进步相适应的法律规则,通过个案彰显司法裁判的价值和导向,诠释公平公正,传递人文关怀的理念。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永恒主题。如何理解司法公正,要从政治上、法治上综合来考量与评析。

从鉴定秩序方面来看,重点要审查鉴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所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外力是次要因素。言外之意是,假设不发生交通事故,这位老年人可能因心脏疾病过世。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与老年人死亡结果的关联性是次要的。如果法院认定受害人个人体质参与度,交通事故中一旦受害人为老年人,必将启动鉴定程序来确定是否具有个人体质参与因素。受经济利益驱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老年人个人体质将成为普遍行为,势必造成老年人群体的心理恐慌或让老年人群体感到自卑。鉴定秩序会朝着有违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蔓延。在技术发展的时代,不能让鉴定技术阻碍人类文明的进步。

从经济赔偿方面来看,重点要考量保险制度立法目的和原意。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分散风险。这种风险是不可预见的、不分层次的,更是不容选择的。如果认定个人体质参与度,就会出现机动车驾驶人在面对老年人和其他人的事故时,可能因老年人体质能够减少赔偿金额而选择撞上老年人,这严重背离了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原意。因此,不支持个人体质参与度,是构建和维护保险秩序的需求,这一点在司法文明进程中不容置疑。

从公平正义实践方面来看,重点要全面考量各方的利益并加以平衡。公平公正不仅要考虑个体利益,更要考虑到人民群众需要什么、社会需要什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需要什么,从中再平衡再选择。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司法否定了受害人个人体质参与度,案件性质不单纯是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人身、人性和人文,关系到老年人群体合法利益保障,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当经济利益和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或价值位阶不同时,首先应当保障人的利益,以此彰显司法文明。本案中,法院在司法价值观的平衡上,在司法裁判观点的选择上,站在了人民群众这一边,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展示了司法对老年人群体的特殊关怀,又是对保险制度的巩固与完善。本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司法公正,推动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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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龚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