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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法课堂

开讲啦

每一则案例都是精挑细选

每一个法律知识

都需要您的关注和学习

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盗窃罪

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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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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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经历婚姻变故,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在取得邻居张某某的信任后,套取张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以借用张某某手机使用为由,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30余次将张某某微信零钱转入自己微信账户用于日常消费,累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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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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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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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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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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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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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已经成为重要的支付手段,广大群众在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社交软件时要增强防范意识,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密码,不要设置简单的密码,不能将密码暴露给他人,解锁及支付时进行遮挡,防止因密码泄露导致账户内钱款被盗。时刻保持警惕,留意账户动态,保护好自己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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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乔冠旗

编辑:梁小庆

审核: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