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甜瓜品种权之争

A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主研发的甜瓜新品种“世纪蜜二十五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2021年,A公司发现B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和销售与“世纪蜜二十五号”特征高度相似的“都蜜5号”种子。为固定证据,A公司在起诉前单方委托某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对两款甜瓜进行田间种植对比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都蜜5号”与“世纪蜜二十五号”在65个基本性状中0个性状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同一品种。A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侵权。B公司抗辩称,该鉴定系A公司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结论不可信。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1. 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资格
    法院认为,A公司起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虽非司法鉴定意见,但可作为证据参照鉴定意见审查规则从严审查其证明力。

  2. 鉴定结论的采信依据

  • 样品来源可靠:A公司通过公证处封存样品并邮寄至鉴定机构,全程封装完整,无调换可能。

  • 鉴定资质合规:测试中心为农业部批准的专业机构,虽无司法鉴定资质,但具备植物新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符合行业特殊性要求。

  • 检测方法科学:采用田间小区种植测试(行业公认最可靠方法),经1个生长周期对比65个性状,结论客观。

B公司的反驳无效
B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亦未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的情形。

法律分析: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查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常通过单方委托鉴定固定证据,但其证明力需经法院严格审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品种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素:

一、单方鉴定的法律定性

单方委托鉴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而属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将其作为“专业意见”审查,证明力低于司法鉴定,需满足更高采信标准

二、法院审查的四大核心要素

  1. 样品来源的可靠性

  • 样品提取、封存、移交需有公证或第三方见证,确保来源可追溯。

  • 案例参考:A公司通过公证封装样品,鉴定机构收样时封条完好,符合要求。

鉴定机构的专业资质

  • 机构需具备农业部门批准的品种检测资质(如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无需强制具备司法鉴定资格。

  • 法律依据:《新品种司法解释》第3条,无司法鉴定机构时可委托具有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

检测方法的科学性与行业共识

  • 田间种植测试(观察生长周期性状)优于基因指纹检测,因其更贴近品种实际表现。

  • 规则依据:测试需遵循《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采用多点测试减少误差。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 若存在对照样品来源不明(如未注明标准样品编号)、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法院将启动重新鉴定。

  • 案例警示:某玉米品种案因对照样品未标注来源,单方鉴定被推翻。

三、权利人的风险防范策略

  1. 诉前证据保全

  • 通过公证处固定侵权样品,全程录像并封存,避免对方质疑样品污染或调换。

优选鉴定机构

  • 选择列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名录》的机构(如本案测试中心),或双方事先认可的机构。

鉴定程序规范化

  • 要求鉴定机构详细记录样品接收状态、检测依据标准、性状对比数据,留存原始记录备查。

风险提示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涉及专业技术与法律规则交叉,单方鉴定虽高效但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证据保全、鉴定委托及诉讼策略的综合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执业领域:专注于知识产权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擅长技术事实查明与证据规则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