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各参保单位(人)、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及时办理死亡人员终止参保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终止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离世后,所在单位或者家属应当在人员死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由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场所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前往医保大厅经办窗口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

二、未结算医疗费用报销

若去世参保人员存在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其家属可依据相关规定,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请报销。

三、个人账户余额退还

对于医保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情况,家属需携带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前往医保经办窗口申请退还余额。

四、严禁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去世后,医保账户注销前,禁止使用已去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勿因心存侥幸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就医、购药时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骗保行为:

(一)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二)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定点医药机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参保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保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任,如有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470-8115893。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