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中金所、广期所等五家期货交易所同步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新规将于2025年10月9日正式实施,旨在落实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各项监管要求。此举标志着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进入全面从严阶段,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成为核心目标。
五家期交所此次发布的新规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系统接入管理、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新规正式实施后将设置6个月过渡期,期间程序化交易者需完成委托协议签订、程序化交易报告等相关事项。
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全面建立
新规明确了"先报告、后交易"的基本要求。交易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符合特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这些条件包括在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以上1秒钟内10笔以上报撤单的情况,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报撤单笔数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以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交易行为也需要报告。
使用自主研发或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的交易者同样需要履行报告义务。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也被纳入报告范围。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内容涵盖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品管理人和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等。交易和软件信息也是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信息。
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
过渡期安排与监管要求明确
针对过渡期安排,通知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2026年4月8日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报告管理、风险控制等要求。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参照前述要求执行。
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路径,真实、准确、完整报告程序化交易信息。自2026年4月9日起,上述交易者未按照规定路径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对于高频交易者、频繁发生错单等异常行为的客户,交易所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监管要求方面,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提示通知、要求报告情况、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提示通知、约见谈话、发出警示函、发出意见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观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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