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案外人就执行担保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否解除查封?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就执行担保物提出异议,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中止执行,但不予解除查封

阅读提示:

案外人就执行担保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否解除查封?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北京高院处理的执行复议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就执行担保物提出异议,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中止执行,但不予解除查封。

案件简介:

1.2020年8月31日,北京三中院对诚通华亿公司等立案执行。

2.2020年11月19,各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诚通华亿公司以名下房产提供执行担保,并为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3.2021年2月26日,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北京三中院执行查封诚通华亿公司名下案涉房产。

4.2021年12月1日,林某(案涉房屋买受人)向三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三中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案涉房屋。债权人遂向该院提起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5.2022年10月25日,林某(案涉房屋买受人)向三中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经驳回后,林某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

6.2023年2月3日,北京高院认为,林某基于实体权利请求解除案涉房屋查封的主张,应通过尚在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处理,不予解除查封,复议裁定驳回林某申请。

争议焦点:

法院应否解除对案涉房屋查封?

裁判要点:

一、本案执行担保财产符合执行条件。

北京高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执行依据的执行证书已确定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北皋立交桥东别墅式住宅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朝国用(2013出)第XXXXX号〕为执行财产,案涉房屋在该财产范围内,属于该案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诚通华亿公司以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三号院项目在建工程转为的全部或任何现房为执行担保财产,并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不动产进行了抵押登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在恢复执行后,裁定查封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抵押房产符合执行程序。

二、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就执行担保物提出异议,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不予解除查封。

北京高院认为,林某基于实体权利请求解除案涉房屋查封的主张,应通过尚在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处理。综上,复议申请人林某关于本案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复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异41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北京高院认为,不应解除案涉房屋查封,复议裁定驳回林某申请。

案例来源:

《海南汇巽商贸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执复16号]

实战指南: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有实体权利争议,可向法院主张执行标的异议,核心在于执行标的权属,无关乎相对方是被执行人还是执行担保人。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后,法院可中止执行或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服的,可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法院需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案涉执行标的有关争议进行实体审理。

二、中止执行不会必然导致解除查封的效果。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需依法审查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在判决作出前,无法明确能否继续执行标的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包括:是否应予解除对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确认标的物实际权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标的物的查封状态是“诉因和审判的必要前提”,如果直接裁定解除对标的物的查封,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排除执行”“判决不得执行”就失去了必要的前提和依据。

三、具体到本案,法院因执行担保对案涉房产执行查封,后依案外人异议中止执行但不予解除查封,这两种处理方式并行不悖,并不构成冲突。从采取执行措施的原因而言,本案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财产,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从不予解除查封的原因而言,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就执行担保物提出异议,通过尚在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处理,中止执行并不必然导致应解除查封的法律效果。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外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决请求相关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

1.执行标的物在执行异议之诉发生前应处于查封状态,该查封的执行状态是诉因和审判的必要前提,如果诉前已经裁定解除查封措施,诉讼请求排除执行,以及作出判决不得执行就失去了前提和依据。

案例1:《执行异议之诉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2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是相互关联的两个程序,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针对案外人异议作出的执行裁定效力待定,最终应根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确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裁定若支持了案外人的申请,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项,中止执行不是解除查封措施;若不支持申请,应作出驳回异议申请的裁项。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因不服执行中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在执行中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具有监督纠错的功能。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审查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法作出相应判决,所作出的民事判决,是能否继续执行案涉争议标的物的依据。执行异议之诉中作出的民事判决内容是法定的,一是判决是否解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查封,或驳回诉讼请求;二是根据诉讼请求,可以判决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权属。因此,执行标的物在执行异议之诉发生前应处于查封状态,该查封的执行状态是诉因和审判的必要前提,如果诉前已经裁定解除查封措施,诉讼请求排除执行,以及作出判决不得执行就失去了前提和依据。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时,直接裁定解除执行标的物的查封,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符的,应提起异议之诉解决争议,而非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2:《海东某有限公司等与西宁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青民申329号]

青海高院认为,本案中,互助法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青0223执1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某丙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赵某、苏某、马某认为三人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后提出执行异议,互助法院进行审查后作出(2023)青0223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互助法院作出的(2023)青0223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支持了赵某、苏某、马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中止了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该裁定作出后,赵某、苏某、马某并没有对裁定不服,三人无需提出诉讼。相反,对裁定不服的是某甲公司,该公司提出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本案不存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问题。某甲公司的此节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