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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家族信托纠纷案引发法律界震动。某企业家张先生为非婚生子女设立的3080万元家族信托遭原配妻子追索,法院最终作出“中止执行但保留追索权”的判决。这起被称为“国内首例家族信托被冻结案”的判决。

一、案件回顾:3000万信托的生死博弈 事件起因与时间线

2014年2月,张先生与婚外情人育有一子。这段隐秘关系持续多年,直至2019年9月才被原配发现。

2016年1月,张先生交给情人3080万元,由其作为委托人设立了“WM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信托设立之初,受益人包括非婚生子及情人的父母等5人,2020年5月变更为非婚生子一人独享,每月支付信托利益6万元。

2019年11月,原配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情人,要求返还从张先生处获得的4200万元财物。随后申请法院保全情人名下财产,并于2020年7月成功申请冻结信托项下资金。

法院裁决的微妙表态

2024年9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 要求信托公司停止对外支付信托款项和收益,期限一年,但向非婚生子女的支付不受限制

  • 禁止信托项下变更、增加其他受益人,期限一年

  • 禁止增加非婚生子女每月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期限一年

这一裁决看似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受益权,但“期限一年”和“不受限制”的表述背后隐藏着更深层的法律考量。

二、法律焦点:非婚生子女信托受益权的法理基础 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为非婚生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银保监会202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非婚生子女作为血亲,完全符合受益人资格要求。

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该条款为信托财产提供了相对独立的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绝对,关键在于信托设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争议核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限 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质疑

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3080万元的财产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配方面主张,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情人设立信托,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这种处分行为未经配偶同意,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配偶同意的程序要求

实务中,信托公司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配偶同意函,确认其知晓并同意信托设立。但本案中,张先生显然无法取得原配的同意,这直接影响了信托设立的程序合规性。

信托法》第7条要求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委托人未经配偶同意单独处分,则可能导致信托设立时财产权属不清,进而影响信托效力。

四、司法实践:保护与限制的平衡艺术 法院判决的技术处理

武汉中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微妙平衡。法院既没有直接否定信托的有效性,也没有完全否定原配的财产权主张。

“中止执行但保留追索权”的表述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临时保护”。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的受益权暂时得到保护,但最终效力仍取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结果。

信托财产保全的界限

法院认为,冻结信托资金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财产转移,而非直接处分信托财产,因此不违反《信托法》第17条。

但这一认定存在争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95条明确,除《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不应准许对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

五、实务警示:信托设立的合规要求 财产来源的清晰证明

为避免类似争议,信托设立时应确保财产来源清晰合法:

  • 提供财产的原始取得凭证

  • 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取得配偶书面同意

  • 保留完整的资金流水记录,证明财产转移的合法性

配偶权益的妥善处理

即使委托人拥有合法的个人财产,在涉及非婚生子女受益的信托中,仍应考虑配偶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 在不损害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争取配偶的理解和支持

  • 设计合理的信托结构,平衡各方利益

信托条款的精细设计

信托合同应包含必要的风险防控条款:

  • 明确受益人资格的确认程序(如亲子关系证明)

  • 设置财产争议的处理机制

  • 约定信托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

  • 建立受益权的动态调整机制

六、未来趋势: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 立法层面的制度完善

当前《信托法》对家族信托的规范相对简单,面对复杂的家庭财产关系和情感纠纷,需要更加细化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等问题上,需要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司法实践的统一标准

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司法解释等方式,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

行业自律的规范发展

信托公司应建立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制度,特别是对涉及家庭敏感关系的信托,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更充分的合规证明材料。

结语

武汉张某案的判决结果看似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受益权,但“一年期限”的设定实际上为原配留下了继续追索的空间。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家族信托虽然具有财产保护功能,但其设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

对于有类似需求的高净值人群而言,设立涉及非婚生子女的家族信托需要更加谨慎的法律设计和更充分的风险评估。只有在确保财产来源合法、程序完全合规的前提下,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同时,这起案件也反映了当前家族信托制度在应对复杂家庭关系时的不足。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何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仍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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