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春,从事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创始人甲先生满面愁容地坐在桌前。过去三年里他亲手将公司从初创带到年流水千万,但高强度工作让他的健康亮起红灯——体检报告显示空腹血糖值高达11.2mmol/L。当看到某保险代理机构推荐的"XX健康守护计划"时,甲先生心动了:这份保额500万元的重疾险能为家庭托底。
"请问您是否有基础疾病史?"保险经纪人在线问卷中弹出加粗提示。"糖尿病"三个字在输入框里闪烁片刻后,被甲先生默默删除。"只是偶尔血糖偏高,应该不碍事",他这样说服自己完成了线上核保。三个月后突发急性心梗的甲先生躺在病床上才惊觉:保险公司B公司竟发来了《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当甲先生颤抖着打开拒赔文件,赫然发现一行刺眼的标注:"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Ⅱ型糖尿病史"。更让他崩溃的是B公司同步退还的保费单据——仅退还的1.8万元保费与500万元理赔金之间,形成触目惊心的落差。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驳回甲先生要求支付保险金500万元的诉讼请求,确认B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有效
裁判理由: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医学鉴定证实甲先生投保前已持续服用降糖药2年,其未披露行为构成故意隐瞒;
专业精算报告显示糖尿病患者心梗发病率高出普通人群3.8倍,未告知事项直接影响承保决策;
保险公司在知晓隐瞒事实后30日内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定除斥期间要求;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引述了最高法指导案例观点:"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约束,更是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定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提示:这个典型案例揭示了保险法上最易被忽视的风险暗礁。作为执业13年的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在金融保险领域深耕中发现,90%的理赔纠纷源于告知环节的瑕疵。
三大法律要点警示:
告知范围的判定标准
我国采用"询问告知主义",需精确把握《健康告知问卷》的每个提问。但需注意,2023年新《保险法司法解释》明确"概括性问询无效"规则,例如"是否有其他未提及疾病"等笼统询问可不作答。
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
虽然《保险法》规定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欺诈行为不适用此条款。实务中若存在主观恶意隐瞒,保险人仍可追溯。
解除权行使的"双限门"
保险人需在知晓解除事由后30日内行动,且最长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后2年。
风险提示:每个案件细节都可能影响法律适用结果,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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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君澜律所官网-俞强律师。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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