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帮你省下的车位费公司这边对不上账了,麻烦你先把钱补进去过账,走好流程后钱就退回去了……”开发商“合伙人”以过账为名要庞先生将当初买房时省下的车位费补回去,等填好账目上的“窟窿”后再退钱。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一个骗局,但是庞先生却为此付出了30多万元的代价。
2022年2月,想要购置房产的庞先生认识了中介小马,小马热情主动,积极带看,还声称自己是开发商的“合伙人”,如果庞先生现在购房,他可以帮忙减免共计12万元的车位费。如此优惠机不可失,2022年12月,马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完了首付。
不承想,2024年2月,小马找到庞先生,表示当年帮庞先生省下的这笔车位费导致公司如今对不上账,需要王先生把这12万元再补进去过账,走完流程后钱还会退还给庞先生。庞先生念着小马当初出力“帮忙”的旧情,同意了他的请求。没想到这12万元转过去后还不够,后续小马又以走流程的过程中产生税费为由,向庞先生持续索要钱款,累积起来共有30万余元。
时间一天天过去,小马一直拖延退钱,面对庞先生的多次催讨,小马甚至声称公司账户被冻结了无法还钱,需要庞先生帮他缴纳罚款后才能解冻,之后才能再还钱给庞先生。如此“无理”的要求令庞先生产生怀疑,2024年8月,庞先生选择报警。
很快,小马就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小马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小马确系将房产出售给庞先生的中介公司的员工,但他只是一名普通中介,并不是开发商的合伙人。2022年底,小马从该中介公司离职后另立门户,因经营困难,无法维持自己公司的日常开销,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小马想起了曾经的客户庞先生。当初为让庞先生尽快下决心买房,他谎称是自己用人脉关系帮庞先生优惠了车位费,这为解决他此时的“燃眉之急”提供了借口,便以需补钱过账为由不断向庞先生索要钱款。但事实上,开发商的销售政策中已将车位费包含在购房款中,且对所有销售中介一视同仁,不存在给客户优惠出售房产导致财务账户对不上的情况,更不可能会有让客户交钱填“窟窿”的可能。
此外,小马还有其他犯罪事实。2024年3月,汽车销售郝先生接到小马想要卖车的消息,但车辆所有人却不是小马,对此小马解释车在他一个外地朋友名下,还出示了这名“朋友”的身份证照片。因为此前两人有过两次成功交易二手车的经历,郝先生相信了小马的说辞。双方最终以8万元的售车价格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后郝先生支付了7万元,只等车辆过户后再支付1万元尾款。岂料2024年7月,这部车却突然被人拖走。原来,早在两人签定协议前,该车就被经济拮据的小马抵押过户给他人。后郝先生选择报警。
经审查,小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房产公司过账需要垫付费用及支付税费等事由,共计骗取庞先生3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小马隐瞒车辆已抵押过户的事实,与郝先生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实收7万元,立案前退还8000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2025年5月22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对小马提起公诉。
2025年7月22日,法院依法判决小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涉及房、车等大宗交易时,务必核实对方的身份与权限,所谓“补钱过账”“账户冻结”等说辞均是诈骗常见话术,正规交易不会要求个人垫付资金,切勿轻信“特殊优惠”承诺。发现被骗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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