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1日,内蒙古40岁的刘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殴打妻子后和其发生性关系。次日,妻子报警称被强奸,刘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今天上午,这起案件在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开庭前,记者采访被告人刘某某的代理律师,对方认为婚内不存在强奸,“婚内强奸”是网友们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伪罪名。
此前,该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即表示,他准备做无罪辩护。
据悉,刘某某和妻子结婚15年,今年2月27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申请协议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并处于分居状态。
据起诉书显示,刘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在其卧室内放置了录音装置,3月21日刘某某将妻子叫到自己家中,播放了录音音频,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还用手机拍摄了两段视频。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内强奸的说法是否于法无据?多位律师表示,婚姻冷静期内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许浩告诉“法度law”,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不认可婚内强奸,这是自有婚姻制度以来的传统观念决定的,因为男女一但结婚,就表明双方享有夫妻的权利和承担夫妻义务,夫妻间的义务核心是“同意”双方发生性行为。
“该权利义务只有当婚姻被依法解除才消失。如果认为婚内强奸,不但于法无据,且不合天理人情。但随着价值观念的变化,国外有新立法认定婚内可以构成强奸。” 许浩律师表示。
许浩律师认为,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婚姻冷静期内夫妻分居,丈夫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虽然婚姻冷静期内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违背另一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当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且进入离婚冷静期,表明婚姻关系已处于不稳定状态,此时妻子若已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而丈夫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为之,就违背了妻子的性自主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许浩律师表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朋乐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刑法》,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理论上,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传统司法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包含“性义务”,因此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构成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婚姻处于‘异常状态’如分居或者进入离婚程序、婚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才可能认定婚内强奸。” 赵朋乐律师表示。
赵朋乐律师进一步分析,在内蒙古婚内强奸案中,男女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并分居,已经处于“婚姻异常状态”,男方对女方进行辱骂、殴打,强行发生性关系,已经违背了女方的自由意志,可以构成强奸罪。
2025年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王某明强奸案”亦支持“婚内强奸行为构罪”,在离婚判决未生效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法院判决强调,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以婚姻关系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任何‘身份’都不应成为私权利被肆意践踏、甚至遭受犯罪的理由和枷锁。”北京律师王腾向“法度law”强调。
王腾律师认为,要区分该发生于婚姻存续期内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首先需要确定下来本案关键事实为:
1、婚姻状态:双方已申请离婚,处于30天离婚冷静期内,且分居状态(属于非正常婚姻状态,甚至意味着感情已经破裂);
2、男方行为性质:男方通过辱骂、殴打、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
3、报案时间点:女方在事发次日即报警,及时主张权利,排除了“事后同意”的可能性,也表明被迫发生关系,且反抗意愿明确。
根据以上3点事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分居意味着婚姻关系已经实质性破裂;
2、离婚冷静期将导致性自主权独立;
3、男方殴打女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导致了轻伤,针对L2-L4三处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的轻伤,单独拎出来认定就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暴力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以及最能够客观、直观反映施暴过程的录像,能够直接证明暴力胁迫与违背女方意愿。
王腾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本案与其他“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内强行发生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离婚冷静期本质是“准离婚状态”,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此时双方已进入婚姻解除程序,女方性自主权保护强度等同于非夫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起案例也都是这种裁判思路,法院大都认为“离婚冷静期是婚姻关系解除的过渡阶段,双方权利义务已受限,女方性自主权应独立于婚姻身份予以保护”。
2023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也已经明确“离婚冷静期内施暴并强奸,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均是在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在感情已经明确破裂的情况下,碍于尚无法解除的夫妻关系,就将原本够罪的譬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明显的刑事犯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但可能导致更多类似的离婚前的“婚内”暴力行为的发生,甚至可能将加大社会层面之矛盾,亦不利于私权利之保护,任何“身份”都不应成为私权利被肆意践踏、甚至遭受犯罪的理由和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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