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校徽“撞脸”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引发关注。北京的张先生30多年前创作了美术作品《双手创造美》,该作品以两只平展交叉的手构成汉字“美”,巧妙融合了“双手”与“美”的意象,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斩获多个奖项,不仅被其母校定为校徽,收录于校史相关文献,还走进中小学美术课堂,成为业内公认的经典设计。2018年,张先生为该作品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明确了权属。
2024年,张先生偶然发现泰州姜堰区一所艺术类学校的校徽,其核心图案与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几乎一致。该图案不仅出现在学校大门、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校内旗帜等物品上,还多次用于学校的网络宣传中。于是,张先生委托代理人取证后,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校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庭上,被告学校辩称,校徽图案来自公开出版物,且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使用该图案属于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同时声称已于2024年7月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校徽更换前
校徽更换后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提供的设计草图、获奖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其为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比被告校徽与张先生的作品,除颜色有差异外,主要图案的形状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差别较小,构成实质性相似。
承办法官指出,“教育机构并非侵权的‘免罪金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合理使用情形仅限于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且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而被告学校将该作品用作校徽、学校标志,应用于装饰装潢、学生活动用品、招生宣传等场景,显然超出了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已侵犯张先生作品的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图案源自公开出版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得使用。
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独创性、艺术价值、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时长、使用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法官特别提醒,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仅体现在视觉呈现,更包含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与艺术表达。教育机构,尤其是艺术类学校,肩负着培养创新意识的使命,更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因“疏忽”或“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本案明确了教育机构使用他人作品的边界:除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外,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即便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也需核实作品权属,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以此践行“尊重原创、保护创新”的理念。
图文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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