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案件往往涉及企业主、一旦案发可能引发严重影响,高额罚金,高额赔偿,非法所得的追缴,经营停滞,且因涉案环节多、定性争议、价格界定、损害鉴定等问题,又相对专业和复杂。一、非法采矿罪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两档:基础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存在“无证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加重情节(3-7年有期徒刑):在上述行为基础上,若“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格至3年以上7年以下。二、无罪辩护的核心要点工程建设项目内采挖砂石无需额外办证。工程公司签订土石方供货协议并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后,项目实际出资人通过高速扩建工程销售风化石。经批准设立的合法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若用于工程自用后仍有剩余,可依法依规对外销售,无需另行办理采矿许可证。此类采挖行为属于工程配套行为,不独立构成非法采矿。非自然形成的“石材原料”不属矿产。比如利用原材石场遗留的花岗岩边角料进行破碎加工并出售。涉案原料为工程遗留的“边角料”,并非天然赋存的矿产资源;且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挖掘此类非自然状态原料”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此类行为通常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盗采砂石价值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通常为“开采或破坏的矿产价值达到10万-30万元以上”。若涉案金额明显低于该标准,则未达到入罪门槛,不构成犯罪。单纯提供劳务且无主观故意。行为人在矿场从事普通劳务工作(如搬运、杂务),月收入仅数千元,未参与经营决策,无高额报酬,且无证据表明其与非法采矿行为人存在事前通谋。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采矿行为。若行为人仅为普通雇员,仅提供劳务获取固定工资,既无非法目的,亦无实际参与采矿决策或操作,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若案件事实符合上述任一无罪辩护要点,存在较大的无罪辩护空间。建议涉案人员及家属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精准分析案情、固定有利证据,争取最佳处理结果。
非法采矿案件往往涉及企业主、一旦案发可能引发严重影响,高额罚金,高额赔偿,非法所得的追缴,经营停滞,且因涉案环节多、定性争议、价格界定、损害鉴定等问题,又相对专业和复杂。
一、非法采矿罪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两档:
基础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存在“无证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加重情节(3-7年有期徒刑):在上述行为基础上,若“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格至3年以上7年以下。
二、无罪辩护的核心要点
工程建设项目内采挖砂石无需额外办证。工程公司签订土石方供货协议并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后,项目实际出资人通过高速扩建工程销售风化石。经批准设立的合法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若用于工程自用后仍有剩余,可依法依规对外销售,无需另行办理采矿许可证。此类采挖行为属于工程配套行为,不独立构成非法采矿。
非自然形成的“石材原料”不属矿产。比如利用原材石场遗留的花岗岩边角料进行破碎加工并出售。涉案原料为工程遗留的“边角料”,并非天然赋存的矿产资源;且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挖掘此类非自然状态原料”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此类行为通常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盗采砂石价值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通常为“开采或破坏的矿产价值达到10万-30万元以上”。若涉案金额明显低于该标准,则未达到入罪门槛,不构成犯罪。
单纯提供劳务且无主观故意。行为人在矿场从事普通劳务工作(如搬运、杂务),月收入仅数千元,未参与经营决策,无高额报酬,且无证据表明其与非法采矿行为人存在事前通谋。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采矿行为。若行为人仅为普通雇员,仅提供劳务获取固定工资,既无非法目的,亦无实际参与采矿决策或操作,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若案件事实符合上述任一无罪辩护要点,存在较大的无罪辩护空间。建议涉案人员及家属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精准分析案情、固定有利证据,争取最佳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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