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另查明,案发后,高某亲属赔偿了马某亲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且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
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只是根据以往犬只仅仅发生扑倒、咬伤他人赔钱了事的经验,以为只是小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同时也应兼顾社会公德,避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甚至惊人或伤人事件。依法文明养犬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遛狗不牵绳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呼吁广大爱狗的朋友平衡爱犬自由与公共利益,共同维护和谐人居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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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据顺德龙江镇一位老人的儿子王先生称,6月24日早上,在龙江某小区内,他的父母牵着他们的金毛犬在小区里面遛狗,另一位女人带着一只没栓牵引绳的小狗迎面走来,这只小狗看到金毛就往它身上扑。
由于小狗来势汹汹,最后被金毛给咬死了。但是老人并没有离开,想协商处理。而小狗的女主人却叫了他老公来,还有另外一些人一起,用铁棍、千斤顶和雨伞把金毛打死了。
小狗主人则坚称,当时他弟弟带着小狗从地库里出来,结果金毛突然窜出来咬住小狗不放,还往前跑了一段之后,金毛的主人才跟到咬狗的地方,当时双方都没有拴狗绳。
因为金毛犬咬住小狗不放, 所以他的弟弟从车上拿了雨伞打金毛,想让金毛松开小狗。雨伞打了没反应,所以弟弟就在车上拿了修车的工具,再次打那只狗,那只狗才松口的。
据顺德警察通报,6月28日上午,龙江派出所将嫌疑人何某民传唤到派出所。经初步调查,何某民交代因自家贵宾犬被同小区的金毛犬咬死,而动手将金毛犬打死的事实。何某民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正对该案加紧调查处理中。
来源:江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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