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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后,于2024年5月13日登记离婚。

王某与樊某添加了微信好友,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自×××年10月起至2024年5月,双方存在较为频繁的沟通联系,内容包含互相暧昧称呼、互道晚安、表情及“520”“1314”的红包等等。另查明,高某主张王某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共向樊某转款共计1,384,760元。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王某向樊某赠予1,118,279.83元款项的行为无效;二、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某1,118,27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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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樊某提交了樊某与王某之间的通话录音12段,证明:樊某与王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

因王某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王某与樊某之间的关系性质以及案涉款项是赠与款还是嫖资。结合樊某的职业、双方的相识经过、资金往来情况、微信聊天内容等因素,经过综合判断,能够认定王某与樊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中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款项均系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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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樊某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内容参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2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尽管不多见,但这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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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该条将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78条进行了合并,并对立案程序进行了重大修订。

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如果认为该案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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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移进来,还有移出去。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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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主要增加了第二款“不得以罚代刑”内容,并作了一些表述性修改。

我国公安机关既是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又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既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决定行为是行政行为,行使的是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对于执法过程中超出行政管理范围的刑事案件,移交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