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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东委员会尚未成立之前,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11月派鲍莱为赔偿专使,率领一个工作团赴日本实地考察它的经济情况,以便确定日本国内的工业设备哪些可以用作赔偿。

委派鲍莱担任这一要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曾在1945年4月已奉命研拟敌国战后赔偿的方案,是年9月,鲍莱已草拟出德国赔偿研究报告递交总统。

鲍莱到日本后一个多月,在12月初提交他的第一份报告(即临时报告)中,对日本如何赔偿提出了具体意见。

鲍莱临时报告中建议拆迁的工业设备主要为:

鲍莱还主张日本国外资产全部充赔。临时方案交杜鲁门后,美政府很快加以研究后提交刚成立的远东委员会,成为该会制定临时赔偿方案的依据。

鲍莱提出临时报告后,仍留一部分辅助人员在日本继续调研,于1946年4月1日拟定最终报告经美国外交、陆军、海军三部联络委员会审查并签具了意见呈美总统杜鲁门。

在最终报告中列入立即拆迁的工业设备种类与数量主要是:

鲍莱的最终方案遭到美国一些官员的异议,认为对日本太苛刻。而在这期间内远东委员会已根据临时方案制定通过了若干临时赔偿方案,所以美国政府并未对最终方案采取任何行动来使之付诸实施,鲍莱的最终报告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1947年1月,美国又派斯揣克赴日调研,此公发表的意见与鲍莱大相径庭。鲍莱遂于1947年3月辞去了美国赔偿特使的职务,后于1948年1月又辞去了美国赔偿顾问的职务。

1945年9月13日,中国外长王世杰和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苏联政府的外长莫洛托夫换文,表达了中方对赔偿问题的看法。

10月和11月,蒋介石令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约集行政院、内政部和外交部代表,两度会商研讨索赔方案。

11月3日,在讨论赔偿的范围和方式时,朱绍阳等人要求日本应该赔偿中国因发动抗战而支付的巨额战费;王宠惠则力主实物赔偿,并认为赔款已是旧观念,其理由在于:

11月13日,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其中,对向日本索取赔偿的11条基本原则大致为:

该文件中提到了若不由各国自行提出个别赔偿要求时,应争取中国有日本赔偿总额中占半数以上。

由上可知,抗战结束后,在对日索赔问题上,国民党政府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拟定了对日索赔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表示出积极的姿态。但已考虑到索赔可能不依照中国损害数字而定,而是视日本当时的赔偿能力而定,作了在同盟国获取日本赔偿总数中争取50%以上份额的打算,尽管这些构想是有充分理由或依据的,但后来的事实表明这是难以实现的。

就在鲍莱赴日本调研、草拟日本赔偿方案之际,国民政府草拟了《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其中提出了向日本要求工业设备拆迁充赔的种类和数量,详见下表。

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中拆赔设备情况

在1946年初远东委员会成立后着手讨论通过美国的临时赔偿方案之际,中国政府于1946年5月在南京发表了日本赔偿紧急拆迁项目,将它作为前述《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的附件,列举了当时中国认为最迫切需要的设备及数量,详见下表。

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

毫无疑问,这一紧急要求也并未对同盟国对日索赔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什么效果,只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微弱呼声,美苏两个大国并不把它放在眼里,而是为了各自的利益讨价还价。人微言轻这句话在整个对日索赔的过程中充分地暴露出来了,这也是当时中国政府无法逃脱的局面。

1946年3月,远东委员会赔偿委员会成立,5月,开始逐项通过对日本各项工业设备拆迁充赔的方案;同时,各同盟国亦加紧拟定对日索赔的提案,准备提交远东委员会赔偿委员会讨论。国民政府于8月间拟定了中国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共七条,由外长王世杰呈交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审核。

10月2日,行政院指示:

中国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如下:

1946年10月国民政府赔偿委员会成立之初,正值远东委员会准备召开如何决定战后日本向各同盟国进行赔偿的会议,驻美大使顾维钧致电国民政府,要求从速提供中国在抗战中所遭受的各项损失统计数字等材料,以备提交远东委员会讨论。

为此,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前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在抗战时期从事损失调查所汇编的累计统计数字,以及日本投降后内政部前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所作的《偏于估计统计》的数字,并参考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邀请了有关部门及专家专门研讨中国可能提出的抗战损失的各项数字,形成了一个向日本索赔的系统文本,于1947年初呈请行政院核定转饬驻美大使备用,国民政府行政院依据这一文本,拟定了《国民政府行政关于对日赔偿政府之厘订及其实施》文本,归纳了说帖的十项原则主张和两点折衷事宜:

上项说帖所表示之主张,就中国立场言,殊为正当,然各盟国利害观点不同主张各异,以现在情势观之,下列两点简待折冲:

上项年产量我国主张:钢胚年产量应减为100万吨至150万吨,火力发电应减至50万千瓦。至归还劫物部份,可能如我方之要求,只须确实证明文件,即可原物返还。伪组织在日存款,亦可查明发还。惟下列三项美方尚未同意,刻尚折冲中。

说帖说原则是在中国对日问题提案纲领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的。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拟定的文件名称为《中国责令日本赔偿损失之说帖》,而在秦孝仪主编的《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一书中收录的取自于国民党外交部档案的文件名称为《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两者略有不同。

其中不同点主要有:

说帖当时仅为拟用稿而已,并没有在远东委员会赔偿会议上正式提报。这是因为,远东委员会对日本赔偿问题注重于由各国协商分配比例,赔偿数量仅限拆赔物资,并依据在击败日军中的贡献大小及所受损失综合加以考虑,讨论中歧见迭出,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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