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不太平,妖魔鬼怪就是多!

一说起司法公正,大家首先最常想起的一句话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话是这么说,但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情,总让人感觉:我们面对的现实,距离我们渴望的理想,还有很长很长的一段距离!

2025年8月12日上午,近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蒙地“婚内强奸案”,在当地法院开庭。涉案男子刘某因违背被害人王某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因伤情鉴定结果与医院诊断报告有出入,男方代理律申请重做伤情鉴定获法院支持,当前休庭。

在此之前,2023年1月30日,晋地大同阳高县,被告人席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中午,女方按当地习俗宴请席某。饭后,两人一同前往婚房内。下午,“订婚强奸案”在婚房内发生:下体有接触,未实质进入。

司法鉴定书显示,女方送检物中,未检出精斑及STR分型。订婚时,男方承诺结婚一年后,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事发当晚,女方报警;5月4日,席母签下保证书,称次日双方领证后就在房产证上加名。5日上午,双方来到民政局,在上午11时前,因男方姐姐送房产证迟到5分钟,女方失去耐心离开。此案现在执行中。

8月10日,有报道称,冀地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于2021年5月订婚,2024年3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后同居11个月内未发生性关系,没有夫妻之实。男方难以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起诉女方返还相关财物25.5万元。法院考虑到双方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认为女方应当承担较多返还义务,最终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8万元。

之所以将上述这3起案件相提并论,是因为其中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订婚强奸案,虽然鉴定女方完好无损,男方却因此摊上大事,毕竟,未遂也是“强”啊!判了3年,但其实质就是一出婚姻闹剧: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婚订了,客请了,一起回到婚房了,女方作为成年人,难道预见不到下一步会发生什么故事吗?“奸”强了,警报了,房产加名协议签订了,就因拿着房产证的男方姐姐迟到了5分钟,女方便认为男方毫无诚意!请问,这究竟是订婚强奸案,还是订婚抢房案?

有人说,这是"一场因房产证引发的悲剧”:大同强奸案背后,是男方姐姐掌控着北京打工攒下的婚房处置权。订婚后女方发现主卧被占、房产证被带走,情绪崩溃点燃窗帘,以及后来一连串的不依不饶!

婚内强奸案,听起来就是一个笑话!正像昨天开庭的这起案件男方代理人付建先生接受采访时所说的那样:

这是一个伪罪名!不存在的!我要为我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笔者之所以以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身份,冒着极大的风险,要写这篇文章,也是想就生活中的“三常”——常识、常情、常理,来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

何为夫妻?何为配偶?何为婚姻?何为家庭?

百度百科给出的解释是:配偶,法律术语,是“个体”概念,仅指夫妻中的一方,要么指“丈夫”要么指“妻子”。一般与“有无”相搭配,如:“你有无配偶。”合法婚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而确立。配偶关系,是其他亲属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赖以发生、发展和存在的基础。

婚姻泛指婚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长期结合。根据双方身体条件、工作能力、结婚观念、历史文化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应取得医学、伦理、民法等层面的认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男女自愿结合在一起,互相接受互相依靠,婚姻应与社会人口变化、历史文化相适应。

在我看来,配偶,也就是夫妻,首先就是法律承认的“性伙伴”,法定结婚年龄,首先满足的条件就是“性成熟”!之所以要以法律保护形式固定下来,就是为了维护这种“长期性伙伴”的长期性、持久性、稳定性!

当自然界的其他雌雄生物到了一定年龄就需要交配的时候,人类以恋爱、婚姻形式长期固定下来的配偶关系、家庭关系自然而然、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也就是说,婚姻关系,首先满足的是人类作为自然生物的生理需求!这一点儿,并不比其他生物高明、高尚!

在满足生理需求之后,才有了繁衍后代、组成家庭、幸福美满生活的可能。应该没有人会说,我很高尚、很纯洁,我恋爱结婚,只是为了组建家庭,只是为了想要孩子,但是坚决排斥性、禁止作爱!

话糙理不糙,恋爱婚姻与家庭,其实就是这个理!

非常同意:强奸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但通常所说的强奸罪,是建立在夫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之上,而不适用于夫妻关系!在这起婚内强奸案中,提起公诉的业内人士可能忘了:从男女双方同意扯证结婚、办婚礼那一刻起,双方的“自愿长期结合”关系就确立了!

当然,理想的夫妻生活状态就是你情我愿、两情相悦,但偶尔一次的“你不情我不愿”,最多也只能算是夫妻关系不协调,夫妻生活不和谐,绝对不能上纲上线到“婚内强奸”的地步!

如果夫妻生活每一次都需要征得对方点头、同意、盖章、批准,那就不需要费那么大的劲、付出巨大甚至一生的代价去建立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了——有兴趣了,临时找呗,你情我愿,完事就了?

这些年,婚内强奸案之所以闹剧不断,这是因为前有车,后有辙,一旦开了先河,上行下效,人家咋着咱咋着呗!

首例婚内强奸案,是1999年沪地青浦县职能部门判决的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案件被视为国内首例婚内强奸案。

2021年,冀地邯郸磁县职能部门又宣判了一起婚内强奸案,男方在分居状态下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妻子反抗后强奸未遂,最终法院判处丈夫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三年,八个月,猪尿泡打人——不疼,有些气胀!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但产生的社会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自从有了该罪名,等于给铁定的婚姻关系无形中松了一次绑!多少女人蠢蠢欲动,稍不称心如意,就告你婚内强奸,让多少家庭风雨飘摇、摇摇欲坠!这就是我们的司法效果?

但另一方面,前述11个月的同居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因为女方始终拒绝,男方一直忍耐了整整11个月,——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结果起诉离婚后,又被法院判为主要过错方,承担了绝大部分彩礼的返还责任!——女方的过错是因为没有和男方行夫妻之实,在11个月内没有发生一次性关系!

这岂不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违也不是,不违也不是——违背妇女意志,那是“婚内强奸”;不违背妇女意志,那是你女方的过错!

如此“双标”执法,不亦惑乎?叫人无所适从的法律和执法,要你何用?

司法公正,维护的是人类社会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江山永固;不公正的司法,只能破坏人类社会的公序良俗!

自从金陵彭宇案宣判之后,“老人倒地扶不扶”,成了我们这个自诩为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的国度和民族最大的社会难题!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的错审错判,直接摧毁了人们心目中本来坚不可摧的法律信仰!而有些不公正的司法,则又催生了更严重的恶性案件,张扣扣案就是最典型的反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愿这不仅仅是一句响亮的司法口号,而是变成实实在在的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