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其中,韶关中院的“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入选。

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对仲裁程序不符合约定的异议应及时提出

基本案情

案涉当事人之间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韶关仲裁委员会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书面审理。因某置业公司在收到《仲裁员选定(委托指定)书》后未勾选仲裁员,韶关仲裁委员会以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了案涉纠纷。案涉仲裁裁决作出后,某置业公司以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虽然案涉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及审理方式不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但某置业公司在仲裁庭开庭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参与了仲裁的审理。某置业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再以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定程序,进而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据不足。且案涉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审理方式亦未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故驳回某置业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典型意义

当事人明知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但未对此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自身异议权利的放弃,其在裁决作出后以仲裁程序不符合约定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仲裁高效、快速的制度优势,有利于稳定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预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一裁终局”原则的支持。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青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