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知情人处获悉,曾被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重点督办的陕西延安商人贺宝宁,仅被判两年三个月刑。

然而,对贺宝宁涉黑涉恶的举报至今不断。

贺宝宁,陕西延安人,小学文化,曾是木匠,靠装修为业,做过工程,从事放贷业务,是多家公司的实控人。

一份摁满红色手指印的“关于贺宝宁以黑养黑非法集资职业放贷的情况反映”材料称,职业放贷人贺宝宁从2012到2020年,放贷累积进账22.64亿元,除逼迫还清的以外,通过个人搜集到法院的诉讼案件就达近50起,利息高达2分到6分不等。

该反映材料还提到,贺宝宁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其未经批准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在另一份给公安部扫黑办的举报材料中,10余人实名举报贺宝宁涉黑涉恶、涉嫌职业放贷、涉嫌虚假诉讼、涉嫌非法拘禁、涉嫌寻衅滋事、涉嫌非法集资、涉嫌高利转贷、涉嫌利滚利、涉嫌套路贷、涉嫌偷税漏税等,承诺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注意到,贺宝宁曾被举报到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组接到举报后,将其列为重点督办线索,指定延安下辖志丹县公安局进行核查。

2020年2月25日,贺宝宁因涉嫌虚假出资罪被志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延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等罪,被富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富平县检察院以富平检刑诉〔202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宝宁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闫海荣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富平县法院提起公诉。

富平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

一、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019年,被告人贺宝宁得知有关部门对其展开调查,遂指使公司员工牛强(已判刑)、李秋红(已判刑)、贺贝贝(已判刑)整理公司账务资料。2019年10月份左右,牛强、李秋红、贺贝贝三人整理出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20余箱,由贺贝贝按照贺宝宁安排与白静(已判刑)联系,将账务资料藏匿于延安新区北苑小区13号楼1单元白静家中。贺宝宁被纪委留置调查后,2020年3月2日晚,牛强获悉志丹县公安局次日要对贺宝宁公司进行搜查,随即电话约廖常伟(已判刑)、康清平(已判刑)赶至延安市凯泽国际12楼张治锋办公室与张治锋商议对策。之后,牛强、廖常伟、康清平三人又赶往金泽酒店21楼的时创公司。前往途中,廖常伟联系李秋红、盛丰剑、贺贝贝一同赶往公司。在牛强指使下,众人又整理出3箱财务资料,藏匿于公司会所储藏间。同时贺贝贝、康清平将财务室5台电脑藏于公司会所消防井内。数日后,贺贝贝又将3箱财务资料又转移至白静家中,将李秋红所用电脑藏匿于其清涧老家,2020年4月11日,贺贝贝被调查后,将藏匿的财务资料及电脑交由志丹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陕西铭建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隐匿的28箱资料,涉及15家公司2009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财务资料,涉及流入资金累计为2,264,685,358.64元,涉及流出资金累计为2,294,804,733.30元。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011年1月,被告人贺宝宁与他人欲成立志丹县万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告人闫海荣(时任中国建设银行延安分行志丹县支行副行长)办理公司审批及注册事宜。贺宝宁因资金周转,为了使应实缴的注册资金不进入验资账户,与闫海荣商议以筹集的2200万元注册资金作为其个人揽储业务,闫海荣答应后,出具了四张虚假进账单(涉及金额3000万元)及一份询证函,从而取得陕西顺达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致使志丹县万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实缴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得以登记注册。

三、高利转贷罪

1、201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贺宝宁安排负责财务工作的牛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延安卓新工贸有限公司,以公司购买材料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延安分行提交虚假的购买延安强达工贸有限公司和吴起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钢材等工业品买卖合同等相关贷款资料,向中国建设银行延安分行申请贷款1200万元。2014年5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延安分行分别向延安强达工贸有限公司和吴起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以委托支付形式各发放贷款600万元。2014年5月12日将吴起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600万元贷款中的500万元转存至贺宝宁个人建行账户,2014年5月15日贺宝宁将其中的819745.7元高利转贷给樊建伟,违法所得40650.13元。

2、2014年12月被告人贺宝宁安排负责财务工作的牛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延安时创工贸有限公司,以公司购买材料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延安分行提交虚假的购买延安强达工贸有限公司和吴起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钢材等工业品买卖合同等相关贷款资料,向中国建设银行延安分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2015年2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延安分行向延安强达工贸有限公司以委托支付形式发放贷款900万元,向吴起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以委托支付形式发放贷款600万元。2015年2月12日贺宝宁将其中500万元高利转贷给余泓辉,违法所得216200元。

3、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贺宝宁安排负责财务工作的牛强,利用李善福的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购买材料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更名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购买延安卓新工贸有限公司材料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等相关贷款资料,向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800万元。2015年5月20日该笔贷款以委托支付的方式发放到延安卓新工贸有限公司账户,当天该笔贷款先转入延安强达工贸有限公司,后又转入贺宝宁个人建行账户。当日贺宝宁将其中的1634880.58元高利转贷给李勇,违法所得391826.38元。

4、2015年5月4日,被告人贺宝宁安排负责财务工作的牛强,利用杜成飞的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公司购买材料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更名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购买延安强达工贸有限公司钢材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等相关贷款资料,向延安市宝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800万元。2015年7月8日该笔贷款以委托支付的方式发放到延安强达工贸有限公司账户,当日贺宝宁将其中的100万元高利转贷给杜成飞,违法所得46666.66元。

四、非法拘禁罪

2015年下半年、2016年2月份,被害人薛守世先后从被告人贺宝宁处借款。2016年4月份,因薛守世未能按时还款,贺宝宁与袁雄雄(未到案)带领他人将薛守世约至西安市科技路新纪元俱乐部二楼茶秀包间内,让薛守世及其司机冯钢将手机交出后,由袁雄雄带来的两人将冯钢带至另一包间后,贺宝宁与薛守世商谈还款事宜,期间袁雄雄对薛守世进行殴打,后薛守世承诺尽快还钱,贺宝宁等人才允许其离开,时间约一小时。

2016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贺宝宁与袁雄雄等人在西安市温德姆酒店一楼大厅让薛守世还钱,双方经过商议后去翠华宾馆继续商谈还款事宜。23时许,双方进入翠华宾馆,袁雄雄安排两名小伙对薛守世进行看守不准其离开,直到次日18时,薛守世说明还款计划后离开,在离开时被要求每日进行报到,薛守世安排司机冯钢代为报到约一周,后薛守世离开西安。

被害人祁盛从被告人贺宝宁处借款。后贺宝宁安排强泓铭向祁盛索要债务。2017年夏季的一天,强泓铭将祁盛约至延安市宝塔区亿邦汽车服务公司,并电话告知贺宝宁。强泓铭称“不还钱就不准走”,待祁盛归还部分欠款后离开,时长约三小时。

富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宝宁之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闫海荣之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宝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宝宁辩称其在高利转贷罪中的第二起未向余泓辉索要利息,余泓辉打给其的利息已安排李秋红退回。其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亦认为余泓辉高利转贷一节供述事实无误,性质上不构成犯罪。另一辩护人则认为贺宝宁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富平县法院认为:高利转贷罪主观要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经查,在本起指控事实中,2015年2月12日延安建设银行将900万贷款发放至延安强达工贸公司账户后,当日贺宝宁就将其中500万元以月息2分的高息放贷给延安中佳置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余泓辉),余泓辉于2015年3月9日向贺宝宁支付利息10万元,2015年5月8日支付利息20万元,2015年5月8日归还本金500万元。李秋红供述称:贺宝宁向外放贷有一个制式合同,合同上有约定月息2分的利息条款、违约责任、还留有还款方式是贺宝宁尾号2004的建行卡。余泓辉分两笔将利息打入该卡,后贺宝宁说余泓辉是一个领导介绍来借钱的,就让我将利息转回去,未实际收取余泓辉的利息,应该是想落个人情。余泓辉辩称:其将500万元归还后,又因要给工人发工资,资金压力大,2015年5月11日向贺室宁又借了30万元,案发时尚未归还,做挂账处理。

综上,贺宝宁对利息的事后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牟利目的的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立功一节,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从总和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对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鉴于二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经审查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罚金刑依法予以调整。

2022年6月23日,富平县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贺宝宁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781372.68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681372.68元。

二、被告人闫海荣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对被告人贺宝宁违法所得695343.17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扣押于富平县公安局的436万元,扣减违法所得后下余3664656.83元,依法抵缴罚金,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家属缴纳于本院的罚金16715.85元,上缴国库。

贺宝宁被判刑后,对他涉黑涉恶的举报依然持续至今。

举报者称,贺宝宁在当地能量很大。

几年前,因楼房开发需资金周转,延安商人王彦富经人介绍认识贺宝宁,前后向贺宝宁借款6000万。因3000万未还,2017年11月被诉至法院,起诉金额5000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算清本金3000万元,利息2326.3万元,最后双方同意利息按2000万元偿还,本息共计5000万。

开庭时,由于被告未到庭,代理人对于借款的实际发生金额只知本息5000万元,在此情况下与原告贺宝宁达成调解协议,贺宝宁将2000万利息写成本金,最后居然获得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陕06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王彦富认为,贺宝宁出借给他们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向他人及金融机构的借款,其行为涉嫌非法转贷,而且贺宝宁因高利转贷的行为触犯刑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所涉及的其他案件均已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重审予以纠正,本案中贺宝宁同样涉及高利转贷行为,虽为调解案件,但案件本身性质的违法性,同样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重审。

如今,王彦富开发的房子早已被用作万达广场,而他和贺宝宁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仍未得以纠正。

多名举报者称,贺宝宁从2012年开始经营个人放高利贷活动,“为获取暴利,依仗保护伞,豢养打手为职业放贷保驾护航,从而使自己获得巨额利润。”举报者说,贺宝宁涉嫌偷税漏税,大额贷款用个人跟借款人签借款合同,而且借款合同不给借款人,其目的就是为了避税。

还有举报者称,2012年,贺宝宁借用泰科公司的资质,冒充为自己的实体企业,以虚构事实、假意合作、虚假投资,行招商投资骗局,骗取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合同段1076万立方米岩土工程,发包价每立方米21元,总价款2.25亿元。随后贺宝宁以每立方米13元(含税)的价格共1.4亿元分包给蔡维峰,转手非法渔利套现8600余万元,致国有资产流失近一个亿。

之后,贺宝宁为了偷税漏税,串通泰科公司以委托付款的方式,将全部工程款转至贺宝宁私设账户(公转私)。而且,贺宝守和蔡维峰在施工协议中约定:在分包工程价款中分别承担50%税款,蔡维峰应缴税款39,209万元,由贺宝宁向蔡维峰支付工程款时代扣代缴,然而贺宝宁至今不能提供纳锐凭证。

贺宝宁收到甲方2.3亿工程款,他没有成本票,通过实控公司把钱倒出去,“这是典型的虚开,因为没有实际交易。”举报者说,另外,这个项目贺净利润挣了9000万元,应该交拿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总计应交近4000万的税款,但不知为何,他漏税4000佘万元,却一直没有人监管。

判决书还查明,万程小额贷款公司除贺宝宁外,还有两名合伙人,一个叫张治峰,另一个叫白昊,两人分别出资350万、800万。

举报人称,当时此二人的身份均是公职人员,张治峰时任吴起县地税局副局长,白昊时任志丹县工商银行纪检书记。

判决书载明,张治峰的讯问笔录显示,成立志丹县万程小额贷款公司,是他提出来的,具体由贺宝宁牵头干这个事情。张告诉贺,听说小贷公司经营几年后可以转为村镇银行,两人就筹划开小贷公司,张给贺转了250万元入股,并将吴起县小贷公司成立的手续模版交给贺,让其按照模板准备资料。

由于志丹县的政策是,法人必须是志丹县本地人,张治峰便找了自己的妻哥王红旗和妻嫂苗志英,并介绍贺宝宁找自己在建设银行当副行长的妹夫闫海荣办手续。

白昊询问笔录显示,2010年的时候,张治峰电话联系他到延安的一个酒店和贺宝宁三人吃饭,期间,张、贺说想在志丹县开小贷公司,志丹县金融部门规定必须是志丹县的户籍才能办理,想用他的身份证注册公司。他答应后,过了一段时间,贺联系他说注册小贷公司需要3000万,自己做工程要用钱,注册公司短缺800万的验资款,他让高志学转了800万。

高志学询问笔录显示,2011年,白昊联系他,说张治峰、贺宝宁想办理小贷公司,资金短缺800万,问他想不想投资。他打听小贷公司的前景后便同意了,并将800万投资款转给白昊。公司成立后,其没有参与公司管理,2015年,公司资金周转不了分账散伙时,白昊代表他分了600多万的账务。

笔者注意到,张治峰在证言里提到,有天下午,牛强和廖常伟来他办公室找他,牛强说公安局联系他要搜查贺宝宁的公司,问他怎么办?“这时候康清平也到我办公室了,我想着我自己在贺宝宁那上过班,我又是公职,别还查出我什么东西了,我还想着贺宝宁公司的会所里面那些领导吃过饭的单子别人看见了。”

牛强的供述与辩解提到,2013年3月初的一天,志丹县公安局的民警给他打电话说第二天他们要来时创工贸公司贺宝宁办公室取资料,挂断电话他就给廖常伟和康清平打电话让他们去张治峰办公室,“我将志丹县公安局民警要来时创工贸公司贺宝宁办公室取资料的事情告诉他,张治峰就让我回去将账本藏起来……”

领导为什么要在贺宝宁公司会所吃饭?吃饭的领导又有哪些?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有无为其充当保护伞?等等,不知道当地有无顺藤摸瓜,一一查清。

作为小贷公司贺宝宁的合伙人,张治峰和白昊未受此事牵连,也让人多少感到意外。

笔者获取的一份起诉意见书显示,贺宝宁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以“恶势力”展开侦查,并以“恶势力团伙”移送检院。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贺宝宁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贺宝宁先后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48人……吸收金额3.3亿余元……骗取贷款一共14笔总计1.27亿元……

不知为何,判决书及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及“恶势力”和非吸公众存款等。

贺宝宁最终仅获两年三个月刑。

对于长期举报贺宝宁的人来说,他们不知道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但他们认为,贺宝宁不应该脱“黑恶”罪名,所以这些年来,大家仍坚持举报。

8月10日,笔者联系到贺宝宁,围绕被举报涉黑涉恶、涉嫌吸收公众存款3个多亿、涉嫌非法放高利贷22亿、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向其求证。

贺宝宁回答说:“肯定没有,有的话公安局干啥的,对吧。”

说完,他反问笔者:“你觉得有没有,有的话公安局是干啥的,能给你举报,公安局不能举报吗?公安局是干这事的,不是你管,是吧。”

然后问谁举报他,这些人是不是欠他钱不还,他说:“我警告你哈,你给我打电话敢问这个事,说实话我可以追究你,知道吧,你要敢说这里面有啥,我肯定第一时间报案。”

贺宝宁再次警告笔者,问清楚笔者身份后说:“你可以当面来找我,你跟我打电话,我有啥好说的嘛,你随时来见我,如果你敢说我非法放贷,或许啥,我第一时间肯定能找到你。”

“你没这个义务给我打这个电话,你现在已经攻击到我,我马上报案了,我已经录音了。”贺宝宁说完,挂断电话。

据悉,近期,举报者还向中央巡视组和全国扫黑办举报贺宝宁。

据举报者透露,今年初,延安市有关领导针对群众长期举报贺宝宁一事作出批示,要求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