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顺德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执法人员

对区内沐足店、诊所、企业等场所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卫生监督检查

目前已有机构

因未及时清理蚊虫孳生地等

受到行政处罚

01

某诊所水培海芋变蚊媒孳生温床

顺德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乐从镇某诊所开展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执法,在该诊所一楼的医生诊室洗水池旁边发现一盆水培海芋,肉眼可见容器内有蚊幼虫活动。该诊所负责人现场解释称,因近两日工作繁忙,忘记更换水培海芋的水,并当场进行了换水。

执法人员对换水后的水培海芋使用手电筒照射再查看,发现水培海芋容器内依旧有孑孓游动,该诊所负责人才意识到日常对水培植物换水冲洗可能不彻底,导致其成为蚊媒孳生的温床,现场主动对水培海芋进行了销毁处理。

冲洗后的水培海芋容器内依旧可见孑孓游动

该诊所未及时换水并清洗水培植物,致使蚊幼虫孳生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某门诊部预检分诊关口失守

顺德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某门诊部进行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发现一名女性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经询问,得知该患者因发热、头痛等症状到该门诊部就诊,接诊医生曾为其测得体温37.8度,但未询问其是否有蚊虫叮咬史,发病前是否曾到过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流行区,居住地或工作场所周围是否出现过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病例等流行病学史。

执法人员对某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查阅该患者电子病历,未发现该患者相关流行病学史信息。执法人员对该患者的接诊医师姚某进行询问,姚某辩称该患者不是发热病人,不需要进行流行病学史调查,也未登记该患者的预检分诊信息。随后,执法人员翻阅该门诊部的体温枪历史数据,发现确实存在患者所说的测得体温为37.8℃,在“铁证”和执法人员的耐心说理下,接诊医师姚某和该门诊部负责人廖某承认了接诊发热患者时未对其开展流行病学史调查、未进行预检分诊的事实。

该门诊部接诊发热患者时,未开展流行病学史调查,未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加强对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的要求,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顺德区卫生健康局对该门诊部作出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一盆富贵竹竟成“隐形毒手”

顺德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对某沐足场所进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及蚊媒传染病防控检查时,发现该沐足店大堂的富贵竹花瓶内水质浑浊,积水已悄然成为蚊幼虫的“温床”!面对质疑,负责人坦言:“因近期疏忽,未及时更换花瓶积水并清理植物根部,导致问题发生。”

某沐足店大堂的富贵竹花瓶内蚊幼虫孳生迹象明显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对该场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现场,执法人员更以“案例警示+科普宣教”双重行动,向负责人及员工详细讲解蚊媒传染病防控要点:“每一处积水,都是潜在的病毒‘孵化器’;每一次疏忽,都可能酿成公共卫生风险!”

04

企业因生产物料乱堆放孳生蚊虫被处罚

8月10日,顺德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对北滘镇某企业开展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对基孔肯雅热传染病防控工作重视不足,车间内有较多杂物未及时清理,厂区门口及周边更是露天堆放了大量塑料胶箱容器。随后,在企业负责人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厂区内外环境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在保安室楼顶露台的杂物箱、仓库门口的塑胶箱以及企业外围的塑胶箱中有阳性积水,水中可见蚊幼虫游动。

图1-2:某企业保安室楼顶杂物箱内有积水,水中可见蚊幼虫游动

图3-4:某企业的塑胶箱内有积水,水中可见蚊幼虫游动

面对检查结果,该企业负责人解释称,由于近期业务繁忙,未能及时清理周转使用的胶箱,同时也忽视了对楼顶露台等少有人接触区域的清理,才导致蚊虫孳生。

该企业厂区内外杂物堆积,未及时清除杂物和积水,致使蚊幼虫孳生的行为,已违反《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清理杂物和积水,完善防蚊灭蚊设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当前防疫成果来之不易

任何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行为

都将依法查处

执法人员再次呼吁,各经营单位要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若因疏忽导致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影响企业信用。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易孳生蚊虫卫生黑点
请迅速联系

市民如发现身边的居民住所(含小区)、公园、建筑工地(含待建地)、闲置地、农贸市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和物管小区等重点场所,以及楼顶、地下车库、消防楼梯、冷巷等重点区域存在卫生黑点、蚊虫孳生隐患,可以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通过“佛山12345”小程序进行举报。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全天24小时。

受理范围:全市范围内容易孳生蚊虫的环境卫生黑点。

各经营单位务必牢记

“卫生第一责任人”职责!

勿让“麻痹心态”埋下隐患

每日巡查、及时清理

花瓶、花盆托盘、空调排水管

地面积水等积水点

定期消杀成蚊

加强员工培训

将防控融入日常管理

防蚊灭蚊“1130”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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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健康顺德、醒目视频

编辑: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