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交警曝光3起典型案例

看看都有谁

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乌兰察布交警

持续开展典型交通违法曝光行动

不定期曝光最新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

为文明交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现将今日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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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5年7月28日08时26分许,黄某某驾驶号牌为蒙JVG***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百旺E区东门附近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集宁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42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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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黄某某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8月1日8时47分许,郑某驾驶号牌为蒙JH***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卓资县S209线338公里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卓资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2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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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郑 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8月04日9时30分,高某驾驶号牌为晋AFR***6的灰色哈弗牌小型轿车,当由南向北行驶至察右中旗S209线309公里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察右中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2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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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对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后驾车的代价

远比想象中沉痛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驾“零容忍”

严查酒驾不是为了处罚

而是为了防止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乌兰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