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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甘肃家长邓建国发现儿子校服标签标注的成分(100%聚酯纤维)与实际检测结果(聚酯纤维94.9%、氨纶5.1%)不符,且夏季校服棉含量(31.8%)低于国家标准(≥35%)。

多方沟通未果后,邓建国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抖音发布视频《质疑校服质量安全和校服乱象谁监管》,点击量达14.9万次。

12月8日,因质疑未获回应,再次发布《时至今日,问题校服仍然未被召回》,点击量10.2万次。

2023年12月8日,校服供应商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邓建国“寻衅滋事”或“散布谣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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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受案后,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邓建国“无相关证据情况下发布不实视频,引起网友转发,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天。

邓建国对被拘留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宁县政府维持原决定。

其后邓建国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邓建国“通过抖音发布质疑视频(含‘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质与客观实际不符’内容)”,虽校服确有质量问题,但“维权应通过正当途径,而非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让人好笑的是,校服质量真的有问题。庆阳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3月就通报,在专项检查中,校服供应厂因“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被责令整改。

而庆城县法院也认为,校服供应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但它有质量问题,你邓建国说了也不行,也违法。这到底是哪家子的理啊?

邓建国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邓建国在无充分证据证实校服供应商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通过在抖音发布视频的方式质疑,有可能引发舆论、误导公众引起公共秩序混乱,该维权方式明显不可取。但是,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校服供应商制作的夏季校服棉含量不达标,且校服标签标注成分与检验报告不相符的事实存在,故邓建国对校服质量问题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宁县公安局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邓建国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故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因为宁县公安局的案涉拘留决定被确认违法,所以宁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也应予以撤销。

庆阳市中院认为,由于宁县公安局对邓建国作出的行政处罚七日的决定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邓建国有权请求宁县公安局予以赔偿。最终,庆阳市中院判决撤销庆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和宁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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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国说,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撤销,他已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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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律师同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庆阳中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因为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且撤销无法恢复原状。但邓建国可以要求宁县公安局纠正原行政处罚的错误。

这样的同行,真是连一个不学法的邓建国都不如,真是让我等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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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说明。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行为人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

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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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告诉我们:

对有一定事实基础的维权行为,要与“无事生非,制造事端”相区别,不能动辄“寻衅滋事”。

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