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看到女大学生在景区被无端杀害的新闻报道时,不仅仅是震惊,更多的是愤怒。

综合媒体报道,在8月10日13时40分许,19岁的外交学院法学系大一女生刘某某(网传名“雪琦”)和朋友施某穿着汉服在江西省南昌市云谱区八大山人梅湖景区内拍摄、游玩,在行至拱桥附近时,23岁男子席某某骑着电动车路过,与刘某某搭讪,在遭到刘某某拒绝后,居然下车用一把剪刀疯狂对刘某某身上捅刺,刘某某颈部大动脉、腹部等要害部们被连续捅了十多下,导致大量失血,当场死亡。

同行的女生施某肺部也被席某某捅了,万幸的是经过抢救没有生命危险。在席某某行凶时,一路过的男子见义勇为,也被席某某捅伤。

很“诡异”的是,席某某在杀人、伤人之后,径直骑着电动车离开现场,去公安机关自首了。

之后,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席某某有精神病史,已经刑事拘留。对于席某某搭讪卖水果行凶杀人这一细节,却并没有提及。

而席某某有所谓的精神病史,立刻引发了普遍的担忧。因为近年来所发生的一些暴力犯罪案,包括行凶杀人案,总是会出现所谓的凶徒是所谓的精神病患者或有所谓的精神病史。

之后,就往往没有之后了。

因为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谓的作案时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的,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即网友所说的精神病俨然成了所谓的杀人执照。

可重点是无论怎么说,有怎么样的标准,说到底鉴定作案时究竟有没有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就是一个主观判断和主观认定,它不可能是客观的。

而且,即使鉴定结果是作案时没有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按法律也是所谓的限制责任能力,也是属于法定的判刑。

虽然最高仍可以判处死刑。

回到外交学院女大学生刘某某在景区内被无端杀害一案,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得知暴徒、凶犯席某某事先准备好了作案工具、凶器,有着极明确的作案目标(年轻女孩子),杀人时每一下都精准的捅刺要害,特别是在杀人之后还从容的离开去公安机关自首。

显然这就是标准的预谋杀人,而且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预谋杀人,这完全不是什么精神病所能解释的过的。

席某某,在行凶杀人的整个过程中,显然和什么精神病无关。

可是警方已经在警情通报中明确提及了席某某所谓的有精神病史,那么显然席某某最终很有可能会因为这个精神病的挡箭牌,而得以逃脱法律的严惩,特别是不会被判处死刑。

关于精神病伤人特别是杀人然后不用承担法律后果这一现象,早就成为众矢之的了。

因为不知有多少恶人,用它来当挡箭牌,把它当成了杀人执照,剥夺了他人生命。

在此说三点。

一是有精神病史或者有精神病,并不天然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是无论凶手是有精神病史还是就是精神病患者,只要属于有动机、有明确的作案目标、有社会后果的,就应当一律排除所谓的精神病因素,更不能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必须要视为正常的人来处理、审判。三是对于精神病患者,只要有暴力倾向的就必须送入精神病院。家属要求带回家看管的,那么其监护人就必须为精神病患者的任何行为负完全的责任。

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让所谓的精神病不再成为杀人牌照。

席某某,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也不行!